广电运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6年8月修订)

查股网  2026-08-20  广电运通(002152)公司公告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6 年8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 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电运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定义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的投资人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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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 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 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同时也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 融资成本。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内容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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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 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 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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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一定的协调、应变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 受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网站和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 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形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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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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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可以 邀请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 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 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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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 刊载。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 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 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 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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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 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 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 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 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 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 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 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关于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公司指派 专人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并在不违反深交所关于互动易发布 内容规范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回复内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在 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专人 及时进行回复。未经审核,相关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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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 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七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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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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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