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黄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代表董事会评价和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以合理确信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和公司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每个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资料。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重要债权债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小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公允;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审计计划和报告等。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3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期限通知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或举手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