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正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3年度)

http://ddx.gubit.cn  2023-08-10  *ST 正邦(002157)公司公告

股票代码:002157股票简称:*ST正邦债券代码:

128114债券简称:正邦转债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3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八月

重要声明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国信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信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作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科技”、“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正邦转债,债券代码:128114,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核准概况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17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6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正邦转债”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规模为人民币160,000.00万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五)债券利率第一年

0.4%,第二年

0.6%,第三年1%,第四年

1.5%,第五年

1.8%,第六年2%。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计算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16.09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

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发行人股票在任意连续

个交易日中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

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元。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转股期间,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二)回售条款

、有条件回售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6.00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上限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

0.6391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换公司债券金额,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十六)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遵守公司所发行可转换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八)募集资金管理及专项账户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三、本期债券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一)正邦科技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2022年10月25日,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送达的《决定书》,南昌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229),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披露了《关于预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69),在报名期限内,共有

家意向投资人(联合体视为

家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参与公司重整投资,上述11家意向投资人均已提交报名材料并足额缴纳保证金。

公司于2023年

日披露了《关于预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77),报名期限内,共有10组意向投资人(原11组投资人中2组合并)均已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并追加缴纳投资保证金10,000,000.00元/组,上述意向投资人合计

缴纳投资保证金20,000,000.00元/组。2023年

日,公司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2022)赣

破申

号《民事裁定书》,南昌中院裁定受理锦州天利粮贸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2023)赣01破16号《决定书》,南昌中院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公司于2023年

日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07),正邦重整投资人遴选评审委员会根据《正邦系企业重整投资人遴选评审规则及评分细则》依法评审表决,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公证处进行现场监督公证,确认双胞胎信达联合体(牵头投资人:江西双胞胎农业有限公司)为中选投资人。

2023年8月4日,管理人、公司与重整投资人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

日正邦科技”披露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2)、《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经营方案》以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二)召开出资人组会议通知

1、《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正邦科技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的所有股东均有表决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整计划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相关事项能否获得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存在不确定性。

2、若《重整计划(草案)》获南昌中院裁定批准并顺利执行,根据《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上述转增股份处置方式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转增股份分配和处置后,公司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化。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可能涉及除权(息)调整,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将对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待明确除权(息)调整安排后,公司将及时发布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所涉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由出资人组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或虽未表决通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将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后公告。若出资人组会议未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或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且重整计划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者已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如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慎重表决并注意投资风险。

、为便于股东投票表决《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正常显示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

2023年

日,公司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2022)赣

破申

号《民事裁定书》,南昌中院裁定受理锦州天利粮贸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2023)赣01破16号《决定书》,南昌中院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

因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管理人将于2023年

日(星期一)下午14:30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8月4日正邦科技披露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123)。

(三)“正邦转债”即将停止转股

、最后转股日:

2023年

日(星期五)

2023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18日收市前,持有“正邦转债”的投资者仍可进行转股,2023年

日的次一交易日(即2023年

日)起,债券持有人不再享有转股的权利。

2、2023年8月18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正邦转债”持有人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类型为无财产担保普通债权。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中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每家持有“正邦转债”的债权人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

以现金形式全额清偿。债权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超过

万元的部分,以正邦科技转增股票清偿,每

元普通债权可获得约

9.09股转增股票,抵债价格为11元/股至12.5元/股;债权总额为2000万元以上的,超过10万元的部分,以信托受益权份额及正邦科技转增股票抵债的方式清偿,每100元普通债权可获得

份信托受益权份额(每

份信托受益权份额对应清偿价值以最终评估价值为准)及相应转增股票,股票抵债价格为11元/股至12.5元/股。因公司重整债权申报截止日为2023年

日,正邦转债最后转股日为

日,《重整计划草案》项下债务规模仍因新增债权申报、信托计划底层资产估值以及正邦转债等事项存在变动可能,最终普通债权每100元可分得转增股数及信托受益权份额(若有)将根据届时情况进行更新计算。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发布的《重整计划草案》。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可能面临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重整计划草案》尚未经过出资人组会议以及债权人会议审议及表决通过,亦未获得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如果公司重整失败,公司可能会面临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正邦转债”在相关程序中的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

日“正邦转债”披露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正邦转债”即将停止转股的重要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3—124)。

(四)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下调正邦科技主体及“正邦转债”债项信用等级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受托对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发行的“正邦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2023年

日,东方金诚对正邦科技及“正邦转债”进行了定期跟踪评级,维持主体信用等级为CCC,评级展望维持负面,维持“正邦转债”信用等级为CCC,评级结果自评级报告日起至到期兑付日有效。

东方金诚关注到,正邦科技公告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等事项,东方金诚根据信用评级相关制度实施了本次不定期跟踪评级。

东方金诚信用评级委员会决定下调正邦科技主体信用等级为CC,评级展望维持为负面,同时下调“正邦转债”的信用等级为CC。主要调整理由如下:

1、2023年7月21日,公司公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披露,2023年7月20日,正邦科技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赣01破

号】,南昌中院裁定受理锦州天利粮贸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因南昌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3年7月21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南昌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7条第(六)

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2023年7月15日,公司公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披露,2023年上半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

亿元至20亿元。业绩变动原因如下:2023年上半年,公司生猪出栏共计298.91万头,同比下降38.31%,商品猪销售均价14.02元/公斤,同比上升10.13%,由于2023年上半年国内生猪平均价格依然处于较低水平,使得公司依然承受了一定的业绩压力。公司缩减出栏量,导致现有产能与实际出栏规模之间出现了阶段性不匹配,整体产能利用率较低,折旧、摊销费用较高。

、2023年

日,公司公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正邦转债”即将停止交易的重要提示性公告》披露,2023年8月4日为“正邦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2023年8月4日收市后“正邦转债”将停止交易。“正邦转债”最后转股日为2023年

日。2023年

日至2023年

日收市前,持有“正邦转债”的投资者仍可进行转股,2023年8月18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正邦转债”将停止转股。2023年8月18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正邦转债”持有人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类型为无财产担保普通债权。根据司法实践,普通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即时清偿比例可能较小,实际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可能面临损失。如果公司重整失败,公司可能会面临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正邦转债”在相关程序中的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经营持续亏损。东方金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最新进展,评估其对正邦科技主体信用等级、评级展望以及对相关债项信用等级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做出后续评级行动。

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

日东方金诚披露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下调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正邦转债”债项信用等级的公告》(公告编号:东方金诚公告【2023】0204号)。

四、上述事项对本期债券影响分析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国信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

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国信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就公司主体及“正邦转债”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等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国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及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特此公告。(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