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正邦:关于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19  *ST 正邦(002157)公司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3年12月15日,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正邦科技”)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送达的【(2022)赣01破37号、(2023)赣01破2-1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系列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其重整程序。

一、重整情况概述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正邦科技”)下属全资子公司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养殖”)于2022年10月28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送达的(2022)赣01破申50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赣01破37号《决定书》,南昌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正邦养殖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1月1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关于法院指定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管理人及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

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实质合并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19),因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红安正邦

养殖有限公司、大悟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广西正邦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崇左正邦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乐山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江油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江西正邦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内江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9家子公司”)与正邦养殖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公司财产的成本过高,南昌中院受理9家子公司破产重整,并裁定对9家子公司与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披露了《关于法院指定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20),南昌中院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及9家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2023年2月21日,公司收到管理人发来的《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系列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情况说明》,会议表决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2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2023 年10 月27日,公司收到管理人发来的《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系列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情况说明》,根据表决结果,《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系列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年10 月28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82)。

2023年11月3日,公司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赣01破37号、(2023)赣01破2-10号】之一,南昌中院裁定批准《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系列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系列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

2023年12月15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送达的【(2022)赣01破37号、(2023)赣01破2-1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正邦养殖系列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南昌中院审查认为:正邦养殖系列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已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管理人所述情况属实,其申请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系列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系列公司质合并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对公司的影响

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系列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将会化解其债务危机,预计将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数据产生积极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公司及董事会特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南昌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