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钟精机: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周波女士、周志华先生、魏春燕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周波女士、周志华先生、魏春燕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上海汉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