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索道: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尚需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两名、职工代表一名。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每一年度监事会应当出具监督专项报告,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内容包括:
1、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2、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公司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方式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方式为主。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结合其他方式召开。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发送至公司。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本人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事的权利。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问题。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第十五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投资、资产抵押、处置、担保等事项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候选人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八)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提出监督意见;
(九)讨论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以会议方式进行,对有关议案经集体讨论后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与会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九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公司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签字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进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长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和修改,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