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铝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铝箔厂)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常铝股份股票代码:002160
信息披露义务人: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常熟市古里镇小康村富春江路20号通讯地址:常熟市古里镇小康村富春江路20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张平住所:江苏省古里镇白茆西通讯地址:江苏省古里镇白茆西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表决权委托到期,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增加
签署日期:2023年6月19日
声 明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 录
声 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 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 7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8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 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 9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0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10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10
三、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 10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23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 23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4
第五节 其它重要事项 ...... 25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6第七节 备查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备查文件 ...... 28
二、备置地点 ...... 28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公司、上市公司、常铝股份 | 指 |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铝箔厂 | 指 | 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 指 | 张平 |
齐鲁财金 | 指 | 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表决权委托协议》 | 指 |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报告书 | 指 |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铝箔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为张平先生。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铝箔厂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142059905E |
法定代表人 | 汪和奋 |
成立时间 | 1984年4月14日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营业期限 | 1984年4月14日—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塑料、纸张、纤维和金属材料的分切、复合、涂复制造与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注册地址 | 常熟市古里镇小康村富春江路20号 |
通讯地址 | 常熟市古里镇小康村富春江路20号 |
2、铝箔厂股权结构情况(前5大股东)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
1 | 张平 | 909.68 | 30.32% |
2 | 钱建民 | 185.15 | 6.17% |
3 | 吴光 | 185.15 | 6.17% |
4 | 汪和奋 | 166.64 | 5.55% |
5 | 朱传香 | 94.43 | 3.15% |
6 | 其他股东 | 1,458.95 | 48.64% |
合计 | 3,000.00 | 100.00% |
3、铝箔厂主要负责人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1 | 张平 | 董事 | 320520194601****** | 中国 | 常熟 | 否 |
2 | 汪和奋 | 董事长 | 320520195312****** | 中国 | 常熟 | 否 |
3 | 钱建民 | 董事 | 320520195810****** | 中国 | 常熟 | 否 |
4 | 吴光 | 董事 | 320581195402****** | 中国 | 常熟 | 否 |
5 | 谢蓝 | 董事 | 320520195804****** | 中国 | 常熟 | 否 |
6 | 陆芸 | 监事 | 320520196005****** | 中国 | 常熟 | 否 |
7 | 朱春年 | 监事 | 320114196601****** | 中国 | 常熟 | 否 |
8 | 张敏达 | 监事 | 310111196508****** | 中国 | 常熟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张平
姓名 | 张平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320520194601****** |
住所 | 常熟市虞山镇 | ||
通讯地址 | 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白茆西 | ||
通讯电话 | 0512-52359002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常铝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张平先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铝箔厂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铝箔厂与张平先生为一致行动人。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上市公司股票表决权委托到期终止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齐鲁财金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于2023年6月17日到期。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11月26日,齐鲁财金和铝箔厂、张平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齐鲁财金和铝箔厂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日,常铝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相关事项,同意公司向齐鲁财金定向发行不超过237,199,191股股份(含本数)。
2022年4月1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2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37,199,191股新股。
2023年1月18日,齐鲁财金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237,199,191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铝箔厂以协议转让方式向齐鲁财金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1,602,378股股份。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前述协议转让项下的71,602,378股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铝箔厂自愿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84,290,619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齐鲁财金行使,委托期限不低于18个月,表决权委托期间铝箔厂与齐鲁财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委托结束之日,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2021年12月17日,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表决权委托生效。
截至 2023年6月17日,表决权委托期限已届满,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
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明确计划。若今后发生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齐鲁财金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到期终止,表决权委托关系解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数量及比例增加。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股数量的增减。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常铝股份84,290,61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16%,并将其持有的84,290,619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齐鲁财金行使,享有表决权数量0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仍为84,290,6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16%,享有表决权数量84,290,6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16%。
主体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比例(%) | |
齐鲁财金 | 308,801,569 | 29.90 | 38.06 | 308,801,569 | 29.90 | 29.90 |
常熟铝箔厂 | 84,290,619 | 8.16 | 0 | 84,290,619 | 8.16 | 8.16 |
张平 | 30,552,284 | 2.96 | 2.96 | 30,552,284 | 2.96 | 2.96 |
三、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订主体
1.1甲方: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铝箔厂”或“甲方”)
1.2 乙方: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财金”或“乙方”)
1.3 丙方:张平(以下简称“丙方”)
(二)股份转让核心要素
2.1 标的股份:71,602,378股。
2.2 标的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
2.3 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现金支付,一次性转让过户。
2.4 转让价格及总价款:6.54元/股,总价款468,279,552.12元。
2.5 费用负担: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办理合规性确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各自承担。
2.6 本次交易的实施以下列条件满足为前提:
2.6.1 本次交易经甲乙双方内部审议机构审议通过;
2.6.2 本次交易通过乙方国资主管部门审批;
2.6.3 甲方、丙方在本协议(包括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有)项下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6.4 如本次交易需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应按规定履行,并通过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的问询(如需)、合规性审查确认。
2.7 支付方式:现金支付。乙方付款前本协议第2.6.1至2.6.3条约定的前提条件均须满足。甲方同意乙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股份转让款,具体支付节点为:
2.7.1 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70%,共计327,795,686.48元的股份转让款,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转让的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2.7.2 本次交易方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总价款的30%,共计140,483,865.64元股份转让款。
(三)承诺与保证
3.1 甲方、丙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常铝股份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份,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3.2 甲方、丙方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会损害其他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如存在任何权利障碍或引发任何纠纷,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3.3 甲方、丙方保证,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相关股份的情形。
3.4 甲方、丙方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可能导致规避股份限售相关规定或股份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形。
3.5 甲方、丙方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构成短线交易。
3.6 甲方、丙方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交所认定的任何不予受理的情形。
3.7 甲方、丙方保证,在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已经完成同意本次交易的所有内部审议程序。
3.8 甲方、丙方保证,关于本次协议转让事宜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电子资料等)、其向乙方告知的或公开披露的信息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9 甲方、丙方保证,已将依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交易规则的规定,依法合规地就本次股份变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10 甲方、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一次性办理过户登记。
3.11 甲方、丙方保证,甲方、丙方不存在与任何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其他让渡股东权利或限制标的股份处置的相关协议的情形。甲方、丙方保证,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甲乙双方一并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剩余84,290,619股股份(相当于目标公司总股本的10.59%)对应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名和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全部委托予乙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表决权委托。(具体内容以《表决权委托协议》为准。)甲方、丙方保证,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及乙方通过本协议第3.30条认购目标公司股份并在乙方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后,不采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谋求目
标公司控制权,不采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目标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包括但不限于以谋求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增持目标公司股份、与第三方一致行动或者将表决权委托给第三方、接受第三方的表决权委托等行为。
3.12 甲方、丙方保证,除已公开披露或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形外,目标公司(含目标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自2018年至今均依法合规经营、运作,所有财务、协议处理均依法合规、真实、完整。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被相关主管部门立案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公开谴责、行政处罚甚至被依法作出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方面的风险的情形,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不得发行证券等资本运作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导致目标公司或乙方产生单笔或累计超过人民币500万元重大损失的事项或或有事项,如存在标的股份过户之前的原因导致的上述事项,则乙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要求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及其孳息,并由甲方、丙方连带地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因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前(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常铝股份及子公司和甲方、丙方本身的违法违规、违约、侵权、违反承诺、保证、违规担保等事项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责任、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负债及其他或有负债均由甲方、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目标公司、乙方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同时甲方、丙方连带地负责按照乙方要求在乙方催告改正之日起30日内对相关违规事项(如有)进行整改(但乙方书面豁免的情形除外),确保目标公司后续的依法合规运作、经营。
3.13 甲方、丙方保证,除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形外,目标公司不存在劳动用工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与其现有员工及原职工之间不存在重大争议和劳动仲裁、诉讼或其他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的重大争议和劳动仲裁、诉讼或其他纠纷。目标公司没有任何应付而未付的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其他与雇用关系有关的类似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支付义务;目标公司已为员工缴纳相应标准的社保和公积金,不存在任何需要补缴或追缴的情况;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的职工福利、社会及养老保障和解除劳动协议经济补偿以及向乙方披露的福利外,目标公司未向员工提供或承诺提供任何其他的在职、离职、解雇、退休或养老福利、保障或补偿。
3.14 甲方、丙方保证,目标公司执行的税种和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向任何提出要求的税务部门提交了所要求的信息;且目标公司成立至今按时足额缴纳或代扣代缴各项税款,不存在任何被税务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税务违法违规的情形;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不存在目标公司与税务部门之间涉及目标公司税务责任或潜在税务责任或税务优惠的纠纷,不存在任何未决或潜在的税务争议或处罚,亦不存在任何可以引发任何政府机构的税务调查或税务争议的事项。目标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扶持政策和财政补贴(如有)均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税收优惠提前失效或终止、补缴税款或被要求返还政策扶持资金或财政补贴或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情况或风险。
3.15 甲方、丙方保证,除已公开披露的担保事项外,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亦不存在任何关联方违规占用目标公司资金情况。
3.16 甲方、 丙方保证,除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形外,目标公司所有开展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在中国法律规定下的证照、批准、许可、同意、授权(以下简称“经营资质文件”)都已经依法申请并获得,并且所有该等经营资质文件都是有效存续的,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经营资质文件被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撤销、吊销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经营资质文件失效的情形。目标公司不存在违反环保、行业准入、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之情形,亦不存在遭受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遭受相关政府部门调查之情形,且目标公司可持续开展业务经营活动,该等业务经营不存在遭受重大不利变化之风险。目标公司已通过有关的政府授权机关对经营资质文件的年检(如需)。
3.17 甲方、丙方保证,除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形外,目标公司合法拥有其各项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完整的所有权,该等资产的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纠纷与权利负担之情形,足以满足目标公司目前开展业务的需要,不存在对目标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之情形;目标公司拥有、运营、使用的资产均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进行了适当的登记、备案、注册等手续,且该等登记、备案、注册尚在有效期。
3.18 甲方、丙方保证,除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形外,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未决或潜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索赔事项。
3.19 甲方、丙方保证,目标公司向甲方提供的目标公司财务报表均是按照
相关法律及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在各方面均完整及准确,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其所涵盖时期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状况以及现金流量状况等。目标公司的所有审计账目及管理账目(包括转让账目)均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结合目标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制定且在所有实质方面真实和公平地反映目标公司在有关账目日期的财务及经营状况。目标公司的所有财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政策、会计处理、财务凭证及管理、财务报告撰写等)均是合法合规且真实、完整的,与目标公司对外披露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3.20 甲方、丙方保证,除已公开披露的债务外,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其他重大债务或或有债务(指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债务)。
3.21 甲方、丙方保证,除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形外,目标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协议均合法、有效、有约束力,且未发生任何诉讼、仲裁、纠纷或者潜在纠纷;不因本次交易而在完全相同的条款下变得不再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且具有完全的效力;目标公司未发生对目标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违反该等协议的情形。
3.22 甲方、丙方保证,目标公司的全部内部治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三会”建设、信息披露等)合法合规且真实、完整,与目标公司对外披露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3.23 甲方、丙方保证,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情况,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涉嫌犯罪或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不满三年的情形。
3.24 甲方、丙方承诺,其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企业(简称"相关企业")在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与目标公司保持相互独立,未从事任何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并保证将来亦不从事任何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否则,甲方、丁方自愿赔偿乙方因此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3.25 乙方保证,在受让标的股份后,将按照法律法规、深交所自律性规则
及常铝股份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3.26 甲方、丙方保证,目标公司不存在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等。
3.27 自本协议签订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也即过渡期,下同),甲方、丙方应对目标公司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不得利用股东身份实施任何侵害目标公司利益或乙方潜在股东权益的行为。
3.28 自本协议签订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如果发生任何情况导致或预期可能导致甲方、丙方、目标公司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准确,或者发生导致或合理预期可能对本次股份转让及目标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单笔或累计超过人民币500万元重大损失的事项或或有事项),甲方、丙方应立即向乙方进行披露,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予以规范或者消除,未能规范或消除的,乙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要求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及其孳息,并由甲方、丙方连带地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29 自本协议签订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除本协议约定或双方另行约定外,甲方、丙方不得就其所持股份的转让、托管、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的设定事宜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或签订任何文件,各方均不得开展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冲突的任何行为。
3.30 乙方同意以3.48元/股认购目标公司发行的不超过237,199,191股股票(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3.31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及时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32 乙方保证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资金来源合法。
3.33 乙方保证配合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全部所需的材料,并配合甲方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四)协议实施需满足的条件
4.1 本次交易经甲乙双方内部审议机构审议通过;
4.2 本次交易通过乙方国资主管部门审批;
4.3 甲方、丙方在本协议(包括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有)项下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4 如本次交易需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应按规定履行,并通过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的问询(如需)及合规性审查确认。
(五)付款条件及方式
5.1 支付条件,乙方付款前,前述第2.6.1至2.6.3条约定条件均须满足,即:
本次交易经甲乙双方内部审议机构审议通过;本次交易通过乙方国资主管部门审批;甲方、丙方在本协议(包括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有)项下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5.2 支付条件:现金支付。
5.3 支付进度: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70%,共计32,779.57万元的股份转让款,乙方支付完首付款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转让的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本次交易方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总价款的30%,共计14,048.39万元股份转让款。
(六)股份交割安排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32,779.57万元的股份转让款(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70%)后,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审批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转让的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甲方、丙方保证,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审批后本次标的股份的交割为一次性办理过户登记。
(七)豁免责任
7.1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各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各方均无需承担责任。
7.2 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次交易的合规性不予确认或本次交易未通过其审核,或因乙方国资主管部门对本次交易不予批准,导致本次协议转让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解除,各方均不承担责任,若乙方已支付转让款的,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转让款连同产生的孳息转回至乙方银行账户。
(八)违约责任、合同解除
8.1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的一方应继续履行(除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可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外),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8.2 本协议所指的一方赔偿另一方损失中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损失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因解决纠纷而花费的交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鉴定和调查取证费用、罚款等费用。
8.3 在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若甲方、丙方怠于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程序,或甲方、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保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在甲方收到乙方解除通知书后20日内,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转让款连同产生的孳息转回至乙方银行账户并同时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5%的违约金。
8.4 在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若乙方怠于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程序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5%的违约金。
8.5 乙方按照约定付款时间及支付进度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若逾期,乙方需按应付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九)公司治理
9.1 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30日内,各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目标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提前换届,具体安排为:
9.2 目标公司董事会席位由7名调整为11名,其中,独立董事4名,非独立董事7名。独立董事席位中由甲方推荐1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乙方推荐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席位中由乙方推荐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甲方及原股东推荐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人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条件并经甲乙双方确认。董事长由乙方推荐并依法经目标公司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后担任;
9.3监事会成员3名,由乙方推荐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目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乙方推荐并依法经目标公司审
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后担任;
9.4 目标公司财务负责人由乙方推荐,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选聘程序。
9.5 为保证完善目标公司各项治理,甲方、丙方应配合乙方逐步完善目标公司章程、制度的修改完善。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管辖和保护。
10.2 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各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各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生效
本协议非自然人签订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订方签字且经乙方国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各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订主体
1.1甲方: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铝箔厂”或“甲方”)
1.2 乙方: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财金”或“乙方”)
(二)表决权委托背景
2.1 鉴甲乙双方已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就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71,602,378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9%)股份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由甲方将其持有目标公司的84,290,619股股份(相当于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10.5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三)表决权委托主要内容
3.1委托股份
3.1.1 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持有常铝股份155,892,997股股份,持股比例19.59%。现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常铝股份84,290,619股股份(相当于公司总股本的10.59%)(以下简称“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名和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全部委托予乙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本次表决权委托。《股
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且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生效后,乙方实际可支配的常铝股份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将达到19.59%。
3.1.2 如因目标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而导致甲方实质上增持目标公司股份的,自该等新增股份登记至甲方或其相关方名下之日起即自动适用本协议的约定(即委托股份数量自动按比例相应增加),双方无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1.3 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仅是为本次委托目的、接受对委托股份对应表决权委托,乙方对委托股份对应表决权委托,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股份转让、股份代持或委托持有。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继续遵守其已对目标公司作出的公开承诺及其他应承担的股东义务;若乙方因为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与目标公司及/或其他股东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的,甲方应当全力协助乙方解决。
3.2表决权委托范围
3.2.1 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乙方作为委托股份唯一的、排他的受托方,依据本协议及目标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按照自己的意志就委托股份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委托/受托权利):
3.2.2 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含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3.2.3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协议及目标公司章程(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股东表决权)规定需要经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签订股东登记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3.2.4 行使股东提案权,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包括提名、推荐或变更、罢免目标公司董事、监事等事项在内的任何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3.2.5 法律法规或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与股东表决权有关的权利。
3.2.6 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对委托股份仍享有收益权、分红权、处分权等财产权利,除收益权、分红权、处分权等财产权利之外的全部股东权利均委托给乙方行使。
3.3 委托表决权的行使
3.3.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将委托股份独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在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时,可完全按照乙方意愿行使,无需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及/或取得甲方事先同意。
3.3.2 针对具体表决事项,甲方将不再出具具体的授权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要求或者为配合,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包括为满足监管部门审批、登记、备案需及时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等),以实现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之目的。但如相关事项需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章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等特殊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完成。
3.3.3 甲方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订目标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
3.3.4 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股份对应表决权的行使无法实现,甲乙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3.3.5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甲方作为委托股份的所有权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则仍由甲方承担并履行。
3.4委托期限
3.4.1甲方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委托期限为《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不低于18个月,且下列条件孰早发生之日解除:
3.4.2乙方认购目标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且乙方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不含齐鲁财金)合计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比例的差额达到10%以上;
3.4.3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36个月期限届满。
3.4.4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不享有单方撤销及终止委托的权利,未经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委托不因任何事由而撤销或终止。
3.4.5表决权委托期间甲乙双方构成的一致行动关系,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表
决权委托结束之日,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
3.5承诺及保证
3.5.1 甲方保证如下:
3.5.1.1甲方具有签订及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3.5.1.2甲方签订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亦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无需取得任何第三方的同意或认可。
3.5.1.3甲方合法持有委托股份,委托股份权属清晰。
3.5.1.4 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
(1)通过任何方式(如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等任何方式减持、出售、转让、放弃、赠与等)将委托股份另行交予任何第三方持有或管理;(2)解除本协议的表决权委托,或将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另行委托予第三方行使;
(3)通过包括网络投票等在内的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就委托股份行使表决权;
(4)就委托股份设置质押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负担,或将未来解除限制的委托股份再行设定权利负担。(5)以改变乙方对目标公司控制地位为目的,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
3.5.2乙方保证如下:
3.5.2.1乙方具有签订及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3.5.2.2乙方签订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3.6违约责任
3.6.1 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除不可抗力以外,若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3.6.2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本次表决权委托目的无法实现的,则乙方有权单方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并同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3.7 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且《股份转让
协议》项下乙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款后即正式生效。如《股份转让协议》因一方违约或其他原因被解除、终止,或各方协商一致解除、终止的,则本协议同时解除、终止。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股份总数、股本结构没有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后,齐鲁财金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济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它重要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汪和奋
2023年6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
张平
2023年6月19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汪和奋
2023年6月19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张平
2023年6月19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5、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常熟市 |
股票简称 | 常铝股份 | 股票代码 | 00216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常熟市古里镇小康村富春江路20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表决权委托到期,可 行使表决权股份数量增加,持有股份数量不变)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间接方式转让 □ 其他 ? (表决权委托到期终止)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 84,290,619股 (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齐鲁财金行使)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0股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 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 84,290,619股(对应的表决权) 变动比例: 8.16% 变动后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84,290,619股 变动后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8.16% (注:表决权委托到期,可行使表决权股份数量增加,持有股份数量不变)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3年6月17日 方式:表决权委托到期终止 |
是否已充分 披露资金来 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表决权委托到期)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明确计划。若今后发生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汪和奋
2023年6月19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
张平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