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铝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2024-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1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4月3日下午13:00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栾贻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435,866,4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0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35,789,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9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5,792,0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9%;反对7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09,5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17%;反对7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5,789,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4%;反对7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07,3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90%;反对7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5,792,0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9%;反对7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09,5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17%;反对7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5,789,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4%;反对7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07,3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90%;反对7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5,789,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4%;反对7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07,3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90%;反对7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国内保理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5,789,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4%;反对7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07,3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90%;反对7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吕万成律师、李德财律师见证了本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