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铝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0月24日下午13:00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石颖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30人,代表股份440,368,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3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35,789,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9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5人,代表股份4,578,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3%。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38,712,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39%;反对1,136,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2%;弃权5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9%。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529,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257%;反对1,136,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44%;弃权5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752,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31%;反对1,123,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1%;弃权49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7%。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570,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119%;反对1,123,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99%;弃权49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82%。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853,9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61%;反对1,022,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2%;弃权49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671,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245%;反对1,022,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86%;弃权49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68%。注:本公告中的百分比均保留四位小数,若各分项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差,
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唐银锋律师、张志伟律师见证了本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