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心健康: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62 证券简称:悦心健康 公告编号:2024-041
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7日9:15—15:00时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鲁公路212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慈雄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李慈雄先生主持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2名,代表股份500,859,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
54.42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9名,代表股份499,720,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9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名,代表股份1,13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8%。
2、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8名。代表股份22,320,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54%。其中:通过现场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5名,代表股份21,181,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1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名,代表股份1,13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公司聘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补选叶匡时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总体表决情况 | 500,679,240 | 99.9641% | 179,900 | 0.0359% | 0 | 0.000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22,140,720 | 99.1940% | 179,900 | 0.8060% | 0 | 0.0000% |
审议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补选王其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总体表决情况 | 500,679,240 | 99.9641% | 179,900 | 0.0359% | 0 | 0.000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22,140,720 | 99.1940% | 179,900 | 0.8060% | 0 | 0.0000% |
审议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总体表决情况 | 500,847,840 | 99.9977% | 11,300 | 0.0023% | 0 | 0.000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22,309,320 | 99.9494% | 11,300 | 0.0506% | 0 | 0.0000% |
审议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总体表决情况 | 500,847,840 | 99.9977% | 11,300 | 0.0023% | 0 | 0.000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22,309,320 | 99.9494% | 11,300 | 0.0506% | 0 | 0.0000% |
审议结果:通过。
(三)关于提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提案3和提案4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博文、欧龙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