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509号《关于核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丽”、“公司”或“发行人”)于2021年7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211,72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3.8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8,868,797.1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680,491.6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9,188,305.47元。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荐机构”)作为红宝丽非公开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于上市之日起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目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泰证券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洪 |
保荐代表人 | 许超、郭强 |
联系方式 | 0531-6888923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简称 | 红宝丽 |
股票代码 | 002165.SZ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9号 |
法定代表人 | 芮益民 |
实际控制人 | 芮敬功、芮益民和芮益华 |
注册资本 | 735,269,837元 |
成立日期 | 1994年6月23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0249697552B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联系地址 |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9号 |
电话号码 | 025-57350997 |
传真号码 | 025-57350997 |
电子信箱 | wangys@hongbaoli.com |
网址 | www.hongbaoli.com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8月23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中泰证券作为红宝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红宝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事宜。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承诺的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
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红宝丽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 超 郭 强
法定代表人:
王 洪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