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0日和2024年5月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3日下午14时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5月 13日 9:15-15: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21人,代表股份19,023.052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3,526.9837万股的25.8722%,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股份15,229.80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1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793.245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59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作出了如下决议:
1、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0,139,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20%;反对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0,139,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20%;反对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通过了《公司关于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90,139,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20%;反对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727,905股,同意29,636,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925%;反对9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0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0,139,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20%;反对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164,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53%;反对6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727,905股,同意29,661,9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80%;反对6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90,139,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20%;反对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139,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20%;反对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727,905股,同意29,636,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925%;反对9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0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通过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2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表决结果:同意190,139,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20%;反对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727,905股,同意29,636,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925%;反对9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0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通过了《公司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国债逆回购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079,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207%;反对15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727,905股,同意29,577,1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927%;反对15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情况、日常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履职情况向大会进行了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文君律师、柏德凡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5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