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生物: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5-07  莱茵生物(00216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24-032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3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时间及地点: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6日下午15:00,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南路1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5、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26日(星期五)。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股份320,077,8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1379%,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96,270,2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929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3,807,6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086%。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秦本军先生主持,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075,12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2,7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3,804,87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84%;反对2,7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075,12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2,7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3,804,87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84%;反对2,76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075,12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2,7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3,804,87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84%;反对2,7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075,12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2,7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3,804,87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84%;反对2,7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075,12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2,7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3,804,87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84%;反对2,7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075,12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2,7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3,804,87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84%;反对2,7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075,12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2,7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3,804,87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84%;反对2,7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9,995,62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43%;反对82,2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3,725,37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6545%;反对82,2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4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075,12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2,7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3,804,87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84%;反对2,7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1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075,12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2,7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3,804,87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84%;反对2,7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