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生物: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2024年8月)

查股网  2024-08-29  莱茵生物(002166)公司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防、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的综合应对能力和公关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稳定,维护公司品牌形象和良好信誉,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品牌声誉、公司形象、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全资、控股子(分)公司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理。

第二章 突发事件的分类

第四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治理类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大股东之间存在争议、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大股东侵占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或违反公开承诺;

4.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出现重大争议、诉讼;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6.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层面临失去对公司的有效控制;

7.公司资产被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而无法调回;

8.其他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恶化;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等,导致公司正常经营受到重大影响;

4.公司因核心技术面临淘汰、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商业秘密被泄露等导致核心竞争力受到重大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6.其他事件。

(三)外部影响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公共事件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重大影响;

4.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5.其他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2.报刊、媒体及其他机构对公司进行无端集中报道,或不实、负面报道;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对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较大影响;

5.出现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集体上访或投诉的事件;

6.其他事件。

第三章 突发事件处置原则及组织体系

第五条 突发事件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诚信、真实;

(二)以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为目标;

(三)积极、主动、及时、高效。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成员组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各部门负责人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为突发事件第一责任人。发生突发事件时,若组长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组长或其指定一名其他组内成员代行其职责。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及相关规定研究决定公司是否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流程;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媒体、报刊、投资机构等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负责决定并处理突发事件中遇到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及协调负责人,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部门及所管辖单位的突发事件的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理的组织实施、对外宣传报道、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建议与总结报告等工作。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信息披露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实际执行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各部门因突发事件涉及需进行公开说明、媒体宣传的,相关信息披露或公开宣传应由信息披露负责人审核内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制订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各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或安排轮岗人员,做好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控,定期对本部门预防与预警机制进行检查、汇报,确保遭遇突发事件时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当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持续监测与公司治理经营、社会环境、公司股价、行业及社会信息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公司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当监测到已发生或可能发生与公司相关的突发事件时,岗位人员应通过现场汇报、电话等方式迅速向本单位突发事件负责人报告预警信息。单位负责人接到信息并对预警信息的危机等级进行初步评估后,应当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同时,可在所授权限范围内对事件进行初步处置或控制,避免事态扩大。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预警报告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基本情况、最新进展、可能影响范围、危险等级判断、建议措施等。预警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作出该信息是否需披露的判断;当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应当及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并及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如实进行披露。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

(一)应急领导小组在获悉突发事件预警后,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涉及环保、公众安全等社会事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取得指导意见;

(二)在初步判断事件危机程度后,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启动突发事件处理流程,指定突发事件负责人,统筹组织事件关联部门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核实,弄清事件发生原因、经过、责任环节和造成的影响,掌握最新动态,制订突发事件管理计划,确立突发事件处理的目标、策略、工作程序、方法等;

(三)统筹安排,实施突发事件管理计划;

(四)监测公众及投资者的情绪和舆论的反应,保障突发事件处理热线畅通,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以公司拟订的统一口径积极与外部沟通;

(五)形成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向监管部门及政府主管部门汇报; 涉及信息披露的,应在监管要求时限内及时进行;

(六)突发事件影响的消除,及时解除公司应急状态;

(七)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总结与经验分析;突发事件档案规整。

第十七条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包括: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对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应约见大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请其予以配合,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

2.对公司大股东之间存在争议、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而导致公司受到影响的,应尝试介入协调;

3.对大股东侵占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或违反公开承诺,应积极协商制订相应的补偿或挽救措施;

4.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出现重大争议、诉讼,应及时做好调解工作,制订应对解决措施;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公司应当协助监管机构、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6.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层面临失去对公司的有效控制,公司需及时判断是否为恶意收购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面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恶化,应认真了解并分析恶化原因,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咨询,积极寻求经营改善方式,谋求新的业绩增长点;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应积极与各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寻找切实可行的投资、兼并重组等解决方案;

3.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时,应以保障人身安全、环境为首要,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组织协调赔偿等;

4.当公司核心竞争力面临重大挑战时,应及时了解并分析原因,制定针对性、有效性的解决方案,如新技术引进、人才引进等;遭遇商业秘密被泄露时,应立即采取刑事制裁、诉讼等手段维权,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5.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时,应力争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外部影响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深入调查研究当前国际、国内环境、政策的重大变化等情况,分析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制订应对措施,若涉及战略发展方向调整的,及时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公共事件对公司经营业务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应当立即派出管理层人员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

3.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应积极整改,切实提高责任意识,维护公司形象,如涉及人为因素,应明确事件发生责任人并予以相应处罚,杜绝该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发生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时,应立即开展原因调查,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新闻、行业新闻、内幕信息等,并组织公司自查,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监高进行联系,确认是否涉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同时对股价异动期间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出现报刊、媒体及其他机构的不实、负面报道,公司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对于不实报道、传言等造成较大影响的,可采取书面函询、委托律师核查、诉讼等方式解决。如需发布澄清公告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可通过举办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主动沟通,减少不实信息对公司的影响。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应追查相关责任人,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错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发布补充或更正公告,并根据影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出现投资者集体上访或投诉的事件,应主动安抚投资者,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等工作,积极配合投资者处理相关投诉事件。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恪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泄露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相关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及公司形象。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公司应严格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与信息披露工作,在已披露信息范围内,接待投资者的咨询、来访与调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对外发言人、宣传内容应经过应急领导小组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批准,严禁个人在未获授权情况下泄露公司突发事件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公司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突发事件相关单位负责拟定事件的善后方案,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组织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分析和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价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加强对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突发事件直接关联部门应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突发事件材料的整理与总结报告的编制,经应急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审核后,放置于证券投资部存档,保存时间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司应当及时持续报送相关事件处置情况。处置完毕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事件的处置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各单位负责人的手机应保证畅通,确保出现突发事件及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联系无障碍。

(二)队伍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利根据突发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召集参与人员,被召集人应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关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第二十五条 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公司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或重要情况的,或在突发事件管理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理不力或者负有责任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警告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危机事件应急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与表彰。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