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锆业: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01  东方锆业(00216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23-046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6月30日(星期五)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6月30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珠津工业区凯撒工业园珠津一街3号楼3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冯立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229,704,7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3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228,668,5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50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36,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3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人,代表股份26,232,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8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25,196,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50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036,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3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9,680,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3%;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2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2%;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8,904,2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15%;反对80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43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485%;反对80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5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229,680,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3%;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2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2%;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郭佳、林嘉豪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