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程科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惠程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1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14:30
4.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11楼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艾远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公司股份91,161,991股,占公司总股份784,163,368股的11.625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7,042,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981%。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84,119,29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72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公司股份7,042,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98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3项议案,均采取普通决议方式审议,关联股东已对议案3回避表决。按照会议议程,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以91,151,291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3%,10,7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151,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3%;反对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1%;反对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以91,077,591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4%,84,4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77,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4%;反对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16%;反对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以7,032,000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1%,10,7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设备采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公司控股股东重庆绿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发城建”)与本会议审议议案所涉交易对方重庆连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重庆绿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绿发城建构成关联股东。绿发城建持有公司的84,119,291股股份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本项议案出席会议股东的有效表决票总数为7,042,700股。总表决情况:
同意7,0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1%;反对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1%;反对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郑冬梅律师、李汉超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