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惠程: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5-02-28  ST惠程(002168)公司公告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2月27日(星期四)14:30

4.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8楼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艾远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72人,代表公司股份142,806,504股,占公司总股份784,163,368股的18.211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271人,代表公司股份47,502,59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577%。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127,807,6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29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8人,代表公司股份14,998,89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12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2项议案,采取普通决议方式审议,关联股东已对议案2回避表决。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以140,708,090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06%,1,797,604票反对,300,81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708,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06%;反对1,797,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88%;弃权300,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04,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825%;反对1,797,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42%;弃权300,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2%。

2.以45,785,759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58%,1,209,604票反对,507,23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

本事项交易对方重庆绿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重庆绿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发城建”)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绿发城建为本事项的关联股东,绿发城建持有公司的95,303,911股股份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本项议案出席会议股东的有效表决票总数为47,502,593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785,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858%;

反对1,209,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64%;弃权507,2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785,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58%;反对1,209,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64%;弃权507,2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史玲莉律师、李晶晶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