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光电气: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69 | 证券简称:智光电气 | 公告编号:2024058 |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要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89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4人,代表股份208,164,12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26.4237%。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202,182,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645%。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4年7月17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981,5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93%。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8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3,942,1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91%。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芮冬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投向其他募投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7,541,87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1%;502,547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4%;119,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
表决结果: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3,319,89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10%;502,547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90%;119,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7,769,07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2%;302,847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5%;92,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3,547,09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00%;302,847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9%;92,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1%。
3.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7,499,77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9%;550,049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2%;114,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3,277,79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52%;550,049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74%;114,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2.见证律师:林映玲律师、谢焱律师;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