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7-13  芭田股份(002170)公司公告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事项的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因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而对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本次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以及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注销/回购原因及数量合法、有效,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以及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三、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公司确定的本次可行权的139名激励对象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在审议该事项时回避了表决。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可行权的139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相关行权手续。

四、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吴悦娟、徐佳、李伟相

2023年7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