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江新材: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进展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公告编号:2023-096债券代码:128109 债券简称:楚江转债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进展
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94)。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对该公告内容进行如下补充: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和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及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及孙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合计不超过590,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江苏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高导”)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合计不超过120,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和2023年5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及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控股子公司鑫海高导的生产经营需要,近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鑫海高导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丹阳支行”)申请3,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对控股子公司鑫海高导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镇江分行”)申请2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丹阳支行和中信银行镇江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前公司对鑫海高导的担保余额为91,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鑫海高导的担保余额为114,00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4298XQ。
4、法定代表人:汤优钢。
5、注册资本:21,025万元整。
6、成立日期:1987年11月02日。
7、营业期限:1987年11月02日至******。
8、注册地址:丹阳市皇塘镇蒋墅东风北路。
9、经营范围: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无氧铜杆线、光亮铜杆、铜线材、合金复合铜线丝、铜束线、铜绞线、超细电子铜丝材、新能源汽车铜线、光伏线、电线电缆用高性能铜导体的加工(国家禁止投资的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被担保方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已审计) | 202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39,966.50 | 195,822.66 |
负债总额 | 93,239.45 | 147,775.74 |
净资产 | 46,727.05 | 48,046.92 |
项目 | 2022年度(已审计) | 2023 年 1-3 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1,274,835.26 | 291,491.85 |
利润总额 | 6,461.42 | 1,462.25 |
净利润 | 5,844.26 | 1,298.41 |
11、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75.46%(截至 2023 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12、公司持有鑫海高导64.23%的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楚江高新电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电材”)持有鑫海高导 15.77%的股份,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楚江电材合计持有鑫海高导80%的股份。鑫海高导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银行丹阳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协议名称:《最高额保证合同》。
2、协议编号:150186749E23070302。
3、签署日期:2023年7月28日。
4、签署地点:江苏丹阳。
5、担保方: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被担保方:江苏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
7、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8、保证最高金额:3,000万元。
9、保证担保范围:为鑫海高导所欠中国银行丹阳支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
所有应付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0、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1、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本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各授信业务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二)与中信银行镇江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协议名称:《最高额保证合同》。
2、协议编号:2023信镇银最保字第00036号。
3、签署日期:2023年7月27日。
4、签署地点:江苏镇江。
5、担保方: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被担保方:江苏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
7、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8、保证最高金额:20,000万元。
9、保证担保范围:为鑫海高导所欠中信银行镇江分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1、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本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各授信业务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的相关事项已经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
月28日和2023年5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及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本次被担保对象鑫海高导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鑫海高导80%股份。公司对鑫海高导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了全面评估,认为其经营良好,财务指标稳健,预计能按约定时间归还银行贷款及其他融资,对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因此鑫海高导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鑫海高导其他股东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含本次)为人民币403,360万元(其中:为鑫海高导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4,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5.23%。
公司担保事项全部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国银行丹阳支行);
4、《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信银行镇江分行)。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