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江新材:03-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立科技”)等相关主体与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航证科创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工善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程序合法、合规,《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内容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等相关主体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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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启忠 柳瑞清 胡刘芬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