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江新材: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解除其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
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准备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提交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备案;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向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根据正式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一) 主任委员提议;
(二) 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明确表示对所议事项的表决意见并签名确认,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则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