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医疗: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

http://ddx.gubit.cn  2023-04-28  创新医疗(002173)公司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

2022年度

关于对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740号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医疗”)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3年 4月26 日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734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相关要求,我们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解释性说明段的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部分所述: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二)1、未决诉讼所述,创新医疗就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于2021年末累计计提预计负债13,042.08万元,根据审议通过的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本期支付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款7,651.14万元,累计支付融资租赁款项10,009.95万元,冲回预计负债3,032.13万元计入本期营业外收入,和解协议已于2022年9月执行完毕。创新医疗分别于2022年3月、2022年7月向最高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提审本案并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判决。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发表带解释性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上述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不影响注册会计师所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如下:

上述带有强调事项段落的内容符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提醒报表使用者关注创新医疗与上述未决诉讼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三、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的消除情况

(一)上年度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项的具体内容

如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一)所述,创新医疗于2019年4月收到浙江省诸暨市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创新医疗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医院”)原董事长梁喜才涉嫌职务侵占已被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中,尚未审结。创新医疗管理层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因此,我们无法就该事项对创新医疗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的消除情况

2022年5月24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对建华医院原董事长梁喜才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梁喜才犯职务侵占罪,责令其赔偿2,090万元经济损失,并返还侵占资产。目前该案正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尚未审结。

创新医疗根据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情况,对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了披露。

在对创新医疗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我们获取了梁喜才职务侵占案件的刑事判决书,了解职务侵占事实及判决依据,对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资产实施了监盘或替代程序,复核了管理层对案件涉及情况进行的财务报表调整。通过实施上述审计程序,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立案侦查事项对财务报表审计范围受限的影响已经消除。

四、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我们在审计中使用的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相关情况如下:

选取的基准:营业收入

使用的百分比:1%

选取依据:公司系以盈利为主营目的的上市公司,盈利情况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财务指标,但由于本期税前利润亏损且波动较大,故本期以营业收入的1%作为重要性水平。

计算结果:709.70万元。

五、使用限制

本专项说明仅供创新医疗为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勇平(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余宋平

中国·上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