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医疗:关于建华医院公司与前海卓越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三)

查股网  2025-02-26  创新医疗(002173)公司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华医院公司

与前海卓越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披露了深圳前海卓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上诉公司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医院公司”)的相关诉讼进展公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近日,建华医院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03民终2963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判决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03民终29636号)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5民初18382号民事判决;

(二)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2709号裁决主文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中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所负债务向深圳前海卓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三)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未履行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2709号裁决所产生的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27320825.8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1年3月8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向深圳前海卓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四)驳回深圳前海卓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03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030.8元(已由卓越公司预交),由建华公司负担197967.53元,卓越公司负担8063.27元。卓越公司预交的197967.53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建华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197967.53元,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30.8元(已由卓越公司预交),由建华公司负担197967.53元,卓越公司负担3063.27元。卓越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967.5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建华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97967.5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依据上述判决,建华医院公司需承担还款责任约3,500万元左右,对公司2024年度利润的影响包括:相应增加营业外支出、相应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公司据此对2024年度业绩预告中相关财务指标进行修正(修正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6)。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4)粤03民终29636号)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5年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