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族网络: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否决或变更。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31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开时间:2023年9月15日(周五)下午14:30
3、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1号华鑫商务中心2号楼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形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 宛正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1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6,783,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912,340,035股)的20.4730%。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0,947,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9.833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37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836,0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397%。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宛正先生进行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三、提案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提案:
1.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734,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320%;反对4,049,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86,6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6138%;反对4,049,4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8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734,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320%;反对4,049,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86,6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6138%;反对4,049,4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8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0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2,734,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320%;反对4,049,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86,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6138%;反对4,049,4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8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孟文翔、刘靓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