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智造: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75 证券简称:东方智造 公告编号:2024-022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桂林广陆数字测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广陆”)总额不超过4,5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授权期限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担保条款以公司实际签署担保协议为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以下简称“北部湾银行桂林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桂林广陆与北部湾银行桂林分行自2024年6月26日起一年内及最高债权余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整内发生的一系列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桂林广陆数字测控有限公司
住 所:桂林高铁经济产业园长丰路27号成立日期:2015-07-20注册资本:42,600万元人民币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彭敏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制造;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销售;其他通用仪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电子产品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数控机床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数控机床销售;金属工具销售;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金属切削机床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包装专用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通讯设备销售;数字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与本公司关系: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3、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4、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610,065,962.36 | 631,770,007.60 |
负债总额 | 71,756,363.70 | 87,303,534.35 |
净资产总额 | 538,309,598.66 | 544,466,473.25 |
项目 | 2023年度(经审计) | 2024年1-3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251,428,731.37 | 48,326,806.51 |
利润总额 | 31,633,161.55 | 7,198,599.73 |
净利润 | 28,211,043.34 | 6,156,874.59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保证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桂林广陆数字测控有限公司
1、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等)。
2、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000万元整
3、保证方式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出具保函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立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6)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如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则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7)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5、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章之日生效,至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本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的,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4)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担保审批总额为5,5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49%;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1,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2%。上述担保全部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