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智: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王宋琪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解放路3号。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26 人,代表股份273,362,45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1.41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 人,代表股份 245,979,7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23 人,代表股份27,382,7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4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25 人,代表股份28,152,40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 人,代表股份 76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23 人,代表股份27,382,7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47%。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本次股东会听取了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54,802,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106%; 反对14,584,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50%;弃权 3,97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3%。
同意9,59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745%;反对14,584,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1.8038%;弃权3,97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9,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17%。
提案2.00《关于公司202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54,812,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140%; 反对14,507,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71%;弃权 4,04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90%。
同意9,60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072%;反对14,507,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1.5320%;弃权4,04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9,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608%。
提案3.00《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54,741,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881%; 反对14,614,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60%;弃权 4,00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59%。
同意9,5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557%;反对14,614,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1.9103%;弃权4,00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9,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340%。
提案4.00《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254,728,7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835%; 反对14,908,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37%;弃权
3,7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28%。
同意9,51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113%;反对14,908,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2.9557%;弃权3,7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4,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30%。
提案5.00《关于确认2025 年度董事、高管薪酬并拟定2026 年度薪酬方案 的议案》
同意253,140,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025%; 反对19,042,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60%;弃权 1,17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6%。
同意7,93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692%;反对19,042,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7.6404%;弃权1,17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4,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04%。
提案6.00《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54,726,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827%; 反对17,161,1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78%;弃权 1,47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95%。
同意9,5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035%;反对17,161,1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0.9579%;弃权1,47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9,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86%。
提案7.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议案》
同意253,577,9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625%; 反对19,576,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14%;弃权 20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761%。
同意8,36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236%;反对19,576,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9.5380%;弃权20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5%。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8.00 《关于制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的议案》\]
同意253,347,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781%; 反对18,805,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91%;弃权 1,2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7%。
同意8,13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037%;反对18,805,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6.7972%;弃权1,2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4,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91%。
提案9.00《关于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253,479,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264%; 反对18,714,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60%;弃权 1,16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6%。
同意8,26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730%;反对18,714,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6.4750%;弃权1,16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9,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2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范青律师、兰燕律师出席见证,并 出具《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 见书》。律师认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 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