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智: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ST东智证券代码:002175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六年九月
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本激励计划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而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向增发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38,303,422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的
3.00%。本激励计划一次性授予权益,无预留权益。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的
10.00%;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的1.00%。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为
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桂林广陆数字测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广陆”)若干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8元/股。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七、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将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能在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终止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录
声明
...... 1特别提示 ...... 2
目录 ...... 4
第一章释义 ...... 5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实施目的 ...... 6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管理机构 ...... 7
第四章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 8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 9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安排和限售规定 ...... 10
第七章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2
第八章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 ...... 13
第九章本激励计划调整方法及程序 ...... 18
第十章本激励计划会计处理 ...... 20
第十一章本激励计划异动情形处理方式 ...... 21
第十二章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原则 ...... 23
第十三章本激励计划有关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机制 ...... 26
第十四章附则 ...... 27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具有如下含义:
东方智造、公司
| 东方智造、公司 | 指 |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桂林广陆 | 指 | 公司全资子公司桂林广陆数字测控有限公司 |
| 本激励计划 | 指 |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股票,并设置限售期,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 激励对象 | 指 |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每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限售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可解除限售之日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自律监管指南》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 《公司章程》 | 指 |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登深圳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实施目的
为健全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公司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管理机构
一、公司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实施、变更和终止。公司股东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将本激励计划部分事项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二、公司董事会作为执行管理机构,负责在公司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事项。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变更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及听取公示意见;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监督本激励计划实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确定依据
(一)法律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职务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桂林广陆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为
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桂林广陆若干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劳务/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天。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核查激励对象信息,于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发表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调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一、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A股普通股。
二、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38,303,422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的3.00%。本激励计划一次性授予权益,无预留权益。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的10.00%;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的
1.00%。
三、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数量(股) | 占授予总量的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1 | 彭敏 |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 7,660,684 | 20.00% | 0.60% |
| 2 | 朱磊 | 董事、总经理 | 7,660,684 | 20.00% | 0.60% |
| 3 | 胡仲江 | 董事 | 5,107,123 | 13.33% | 0.40% |
| 4 | 许焱 | 董事、财务总监 | 5,107,123 | 13.33% | 0.40% |
| 5 | 姜苏莉 | 董事会秘书 | 1,276,781 | 3.33% | 0.10%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 6 | 桂林广陆核心员工(12人) | 11,491,027 | 30.00% | 0.90% | |
| 合计 | 38,303,422 | 100.00% | 3.00% | ||
注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者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等原因而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者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会可将前述限制性股票分配至其他激励对象。注2:上表数值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均因四舍五入所致。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安排和限售规定
一、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授予日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终止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日内。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期间 | 总体可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限制性股票不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得解除限售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解除限售。各解除限售期内,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但激励对象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限售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后,不再额外设置限售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所持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需遵守变化后的规定。
第七章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1.2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28元购买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确定方法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53元/股的50%,为每股
1.27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2.55元/股的50%,为每股
1.28元。
第八章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授予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限售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本激励计划区分两类激励对象,适用不同考核标准,具体如下:
1、第一类激励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提条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意见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均为无保留意见,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相应解除限售期内未满足前提条件的,所有第一类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安排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 |
| 考核值A1 | 考核值A2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2026年营业收入(目标值)为2025年营业收入(基准值)的1.17倍(含)(2)2026年扣除后营业收入(目标值)为2025年扣除后营业收入(基准值)的1.17倍(含)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2026年营业收入(触发值)为2026年营业收入(目标值)的90.00%(含)(2)2026年扣除后营业收入(触发值)为2026年扣除后营业收入(目标值)的90.00%(含)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安排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 |
| 考核值A1 | 考核值A2 |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2027年营业收入(目标值)为2025年营业收入(基准值)的1.34倍(含)(2)2027年扣除后营业收入(目标值)为2025年扣除后营业收入(基准值)的1.34倍(含)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2027年营业收入(触发值)为2027年营业收入(目标值)的90.00%(含)(2)2027年扣除后营业收入(触发值)为2027年扣除后营业收入(目标值)的90.00%(含)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作为计算依据。注2:上述考核不构成公司实质预测与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通过对第一类激励对象工作绩效进行评价,确定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80% | 50% | 0% |
相应解除限售期内满足前提条件的,第一类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第一类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第一类激励对象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而导致当期计划解除限售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 |
| 考核值A1以上(含) | X=100% |
| 考核值A2以上(含)-考核值A1以下(不含) | 以下两者取孰高值:1、X=90%+[营业收入(实际值)-营业收入(触发值)]/[营业收入(目标值)-营业收入(触发值)]×10%2、X=90%+[扣除后营业收入(实际值)-扣除后营业收入(触发值)]/[扣除后营业收入(目标值)-扣除后营业收入(触发值)]×10% |
| 考核值A2以下(不含) | X=0% |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息。
2、第二类激励对象(桂林广陆核心员工)(
)业务层面业绩考核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安排 | 业务层面业绩考核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6年量具板块扣除后主营业务收入(目标值)为2025年量具板块扣除后主营业务收入(基准值)的1.08倍(含)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7年量具板块扣除后主营业务收入(目标值)为2025年量具板块扣除后主营业务收入(基准值)的1.134倍(含) |
注
:桂林广陆为公司下属从事量具业务的主要经营主体。注2:上述“量具板块扣除后主营业务收入”指标以经审计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作为计算依据。2025年度量具板块扣除后主营业务收入为252,849,293.87元。注
:相应解除限售期内,业务层面业绩考核达到或超过上述考核要求的,对应业务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业务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考核要求的,对应业务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0%。注
:上述考核不构成公司实质预测与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按桂林广陆有关规定执行。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通过对第二类激励对象工作绩效进行评价,确定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80% | 50% | 0% |
相应解除限售期内,第二类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第二类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业务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第二类激励对象因业务层面业绩考核及/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而导致当期计划解除限售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考核体系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区分激励对象适用不同考核体系,第一类激励对象考核体系包括前提条件、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第二类激励对象考核体系包括业务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类激励对象考核体系中前提条件能够约束第一类激励对象做好财务与内控治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营业收入或者扣除后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能够引导第一类激励对象重视主营业务扩张,同时避免过度追求短期行为,具体考核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已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行业竞争、经营决策等诸多因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与第一类激励对象岗位职责挂钩,能够对第一类激励对象绩效表现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
第二类激励对象考核体系中业务层面业绩考核以量具板块扣除后主营业务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能够促使第二类激励对象聚焦属地业务,落实经营责任,提升经营效率,具体考核已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行业竞争、经营决策等诸多因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与第二类激励对象岗位职责挂钩,能够对第二类激励对象绩效表现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
因此,本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实施目的,为公司实现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第九章本激励计划调整方法及程序
一、调整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方法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Q=Q
×(1+n)其中:
Q
为调整前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比例;Q为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配股Q=Q
×P
×(1+n)/(P
+P
×n)其中:
Q
为调整前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Q为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3、缩股Q=Q
×n其中:Q
为调整前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缩股比例;Q为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派息、增发新股公司派息、增发新股的,不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方法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
/(1+n)其中:P
为调整前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比例;P为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2、配股P=P
×(P
+P
×n)/[P
×(
+n)]其中:P
为调整前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P为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缩股P=P
/n其中:
P
为调整前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4、派息P=P
-V其中:
P
为调整前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派息额;P为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增发新股公司增发新股的,不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二、调整程序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上述调整事项时,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或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事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上述调整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本激励计划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激励对象人数变动情况、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激励对象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以2026年9月14日作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52元/股,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2.52-1.28=1.24元/股。
二、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
假设公司于2026年
月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8,303,422股,产生激励成本将按照解除限售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如下:
激励总成本(万元)
| 激励总成本(万元) | 2026年(万元) | 2027年(万元) | 2028年(万元) |
| 4,749.62 | 890.55 | 2,968.52 | 890.55 |
注
:以上激励成本预测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注2:以上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以审计结果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提升公司内在价值。
第十一章本激励计划异动情形处理方式
一、公司异动情形处理方式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变更;
、公司合并、分立。
(三)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由公司收回激励对象所获利益。
二、激励对象异动情形处理方式
(一)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且不存在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
2、激励对象因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公司有权视情况要求激励对象返还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所获利益;公司(含子公司)可就因此遭受损失向激励对象追偿。
3、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者其他不能继续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离职(不含退休、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身故)
、激励对象离职,且不存在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激励对象因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公司有权视情况要求激励对象返还所获利益;公司(含子公司)可就因此遭受损失向激励对象追偿。
(三)退休
激励对象按法律法规及公司(含子公司)有关规定正常退休的,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
(四)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身故
1、激励对象因工而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可由相应继承人予以继承,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非因工而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其他说明其他未明确情形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第十二章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价格/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之外,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如需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具体如下: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当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
+n)
其中:P
为调整前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比例;P为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配股P=P
×(P
+P
×n)/[P
×(
+n)]其中:P
为调整前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P为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缩股P=P
/n其中:
P
为调整前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4、派息P=P
-V其中:
P
为调整前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派息额;P为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增发新股公司增发新股的,不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二)依上述方法进行调整后,需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最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事项之日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公司公告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距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日的天数/365天)。
注1: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注
:自公司公告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含当日)起计息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日(不含当日),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照两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依此类推。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当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做出相应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
×(
+n)
其中:Q
为调整前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Q为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2、配股Q=Q
×P
×(1+n)/(P
+P
×n)其中:
Q
为调整前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Q为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缩股Q=Q
×n其中:Q
为调整前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n为缩股比例;Q为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派息、增发新股公司派息、增发新股的,不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二、回购价格/数量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情形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或回购数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因其他原因需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或回购数量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实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应当先行支付相应回购款项,再向深交所提出申请,经深交所确认后,由中登深圳分公司办理。
第十三章本激励计划有关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因执行本激励计划而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自有关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对公司(含子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劳务/聘用关系做出任何承诺,仍按公司(含子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劳动/劳务/聘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