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春晖先生因公出差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朱文希女士主持。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19日(星期三)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1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9日上午9:
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9日上午9:
15至下午15:00。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581号公司办公楼5楼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1人,代表股份228,604,6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13.39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0,895,6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359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9人,代表股份17,709,0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37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9人,代表股份17,709,0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3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9人,代表股份17,709,0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37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签订<投资项目合同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250,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78%;反对1,35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2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55,2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553%;反对1,35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424%;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营业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992,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21%;反对57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5%;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96,6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419%;反对57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210%;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柴玲律师、李明昕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