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会议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均已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承办公司审计工作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真实、公正地反映出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推动公司创造良好的经营业绩,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能严格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和考核激励制度,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数额与预计金额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公司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等原因所致,具有其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未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2023年公司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该方案充分考虑到公司未来发展资金需求和实际情况, 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开展2023年度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是以风险防范为目的,有利于规避产品价格波动风险,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相关制度,明确了审批权限、专业管理、风险控制等内部控制
程序,对公司控制套期保值风险起到了保障的作用。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陈伟华 王芸 朱玉华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