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2024年4月)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时间相匹配。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节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节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
(一)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负责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部根据相关制度要求,负责拟定议案,根据相应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项;
(三)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并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二)销售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采购部根据供应商订单及订单预测,分别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并及时向财务部提供外币应收、应付账款确认所需资料;
(三)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与采购部等部门的外币收付款预测结果或外币应收、应付账款数据,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并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财务部应每月出具外汇套期保值报表上报总经理办公会;
(六)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七)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节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节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给相关机构及人员。
第十八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相关机构及人员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规定按有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节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二十二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八节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