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76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2024-035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春晖先生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25日(星期二)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581号公司办公楼5楼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6人,代表股份292,747,9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7.15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68,247,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3人,代表股份24,499,9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5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5人,代表股份81,872,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7,372,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2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3人,代表股份24,499,9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5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026,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21%;反对1,7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0%;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151,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79%;反对1,7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0917%;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034,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47%;反对1,70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4%;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159,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72%;反对1,70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4%;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026,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21%;反对1,7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0%;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151,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79%;反对1,7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17%;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034,1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46%;反对1,7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5%;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158,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67%;反对1,7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9%;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03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37%;反对1,7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2%;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156,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37%;反对1,7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24%;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陈伟华先生、朱玉华先生、王芸女士进行了年度述职。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念慈律师、李明昕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经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