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2-17  江特电机(002176)公司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春晖先生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6日(星期一)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581号公司办公楼5楼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77人,代表股份246,902,138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4.46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0,895,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9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75人,代表股份36,006,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0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75人,代表股份36,006,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75人,代表股份36,006,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0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079,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18%;反对2,906,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73%;弃权9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84,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839%;反对2,906,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29%;弃权9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3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5年度套期保值业务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344,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39%;反对3,706,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13%;弃权85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448,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412%;反对3,706,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945%;弃权85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4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周群律师、张曹栋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经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