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04  延华智能(00217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178 证券简称:延华智能 公告编号:2023-033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3年7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98号)、《关于对龚保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01号)、《关于对黄慧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00号)、《关于对唐文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9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龚保国、黄慧玲、唐文妍:经查,延华智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4057153P)存在以下问题:

1.信息披露不准确。延华智能于2022年8月16日发布2022年半年报,披露“参股公司北京泰和康亏损-370.72万元,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主要原因是上半年北京地区疫情封控措施影响,业务开展困难”、于2023年1月31日发布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2019

年—2022年,公司的参股公司北京泰和康医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康”)受疫情影响,其经销临床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业务回款困难,导致利润下滑”。经查,泰和康自2022年与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培”)终止合作后,业绩相比2021年、2020年大幅下滑。泰和康2022年业绩下滑应主要归因于其与雅培终止合作。延华智能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虚增营业利润。2022年7月14日,延华智能收到泰和康的半年报,得知泰和康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大幅下降,延华智能于2022年7月27日向泰和康发送“关于2022年半年度业绩的关注函”,2022年8月14日,延华智能收到泰和康的回函,得知泰和康2022年已停止向雅培采购医疗检测试剂,营业收入大幅下滑。在延华智能对泰和康的长期股权投资已出现明显减值迹象的情况下,延华智能未及时对泰和康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资产减值,导致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增营业利润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经查,延华智能不晚于2022年8月14日知悉泰和康与雅培2022年终止合作,可能对延华智能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延华智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4

月19日才于“关于参股公司北京泰和康医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的公告”中披露相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延华智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龚保国作为延华智能的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虚增营业利润、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行为未勤勉尽责,是延华智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龚保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黄慧玲作为延华智能的总裁、时任财务总监,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虚增营业利润、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行为未勤勉尽责,是延华智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黄慧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唐文妍作为延华智能的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行为未勤勉尽责,是延华智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的责任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唐文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公司将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