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我们作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审阅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珠海芯和恒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汪东颖先生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亦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其他非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
(三)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四)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收购珠海芯和恒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38人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而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全部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78万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天云
肖永平
汪国有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