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思达”或“公司”或“上市公司”)2021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纳思达关于本次交易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向汪东颖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70号),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核准。
2021年11月,纳思达向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吕如松、珠海横琴金桥一期高端制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横琴金桥”)、严伟、厦门奔图和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奔图和业”)、北京君联晟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君联晟源”)、孔德珠、汪栋杰、厦门奔图丰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奔图丰业”)、余一丁、厦门奔图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奔图恒业”)、彭秉钧、严亚春、珠海永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永盈”)、陈力、蔡守平、陈凌、况勇、马丽发行171,136,112股股份用于购买其持有的珠海奔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图电子”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于2021年11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该等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以持有奔图电子股权认购而取得的纳思达股份数量 |
1 | 汪东颖 | 41,730,879 |
2 | 李东飞 | 21,284,025 |
3 | 曾阳云 | 4,256,805 |
4 | 吕如松 | 26,973,954 |
5 | 珠海横琴金桥 | 10,637,347 |
6 | 严伟 | 8,769,018 |
7 | 厦门奔图和业 | 8,391,675 |
8 | 北京君联晟源 | 7,645,328 |
9 | 孔德珠 | 6,717,238 |
10 | 汪栋杰 | 5,675,739 |
11 | 厦门奔图丰业 | 5,513,070 |
12 | 余一丁 | 5,179,112 |
13 | 厦门奔图恒业 | 4,910,751 |
14 | 彭秉钧 | 4,256,805 |
15 | 严亚春 | 2,420,673 |
16 | 珠海永盈 | 1,661,290 |
17 | 陈力 | 1,418,934 |
18 | 蔡守平 | 1,210,336 |
19 | 陈凌 | 1,064,201 |
20 | 况勇 | 709,466 |
21 | 马丽 | 709,466 |
合计 | 171,136,112 |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情况
本次交易在2021年完成,根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期为2021年、2022年和2023年。
标的公司2023年完成业绩承诺且本次交易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届满后,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100%,前述业绩承诺对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比例为100%。
标的公司2023年完成业绩承诺后,吕如松、严伟、厦门奔图和业、孔德珠、汪
栋杰、厦门奔图丰业、余一丁、厦门奔图恒业、彭秉钧、严亚春、陈力、蔡守平、陈凌、况勇、马丽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100%。2021年及2022年业绩承诺完成后,前述业绩承诺对象以持有奔图电子股权认购而取得的纳思达股份数量的60%已解除限售,故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比例为40%。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以持有奔图电子股权认购而取得的纳思达股份数量(股) | 本次解禁比例 | 2022年解除限售股数量(股) | 2023年解除限售股数量(股) |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数量(股) |
1 | 汪东颖 | 41,730,879 | 100.00% | - | - | 41,730,879 |
2 | 李东飞 | 21,284,025 | 100.00% | - | - | 21,284,025 |
3 | 曾阳云 | 4,256,805 | 100.00% | - | - | 4,256,805 |
4 | 吕如松 | 26,973,954 | 40.00% | 8,092,186 | 8,092,186 | 10,789,581 |
5 | 严伟 | 8,769,018 | 40.00% | 2,630,705 | 2,630,705 | 3,507,607 |
6 | 厦门奔图和业 | 8,391,675 | 40.00% | 2,517,502 | 2,517,502 | 3,356,670 |
7 | 孔德珠 | 6,717,238 | 40.00% | 2,015,171 | 2,015,171 | 2,686,895 |
8 | 汪栋杰 | 5,675,739 | 40.00% | 1,702,721 | 1,702,721 | 2,270,295 |
9 | 厦门奔图丰业 | 5,513,070 | 40.00% | 1,653,921 | 1,653,921 | 2,205,228 |
10 | 余一丁 | 5,179,112 | 40.00% | 1,553,733 | 1,553,733 | 2,071,644 |
11 | 厦门奔图恒业 | 4,910,751 | 40.00% | 1,473,225 | 1,473,225 | 1,964,300 |
12 | 彭秉钧 | 4,256,805 | 40.00% | 1,277,041 | 1,277,041 | 1,702,722 |
13 | 严亚春 | 2,420,673 | 40.00% | 726,201 | 726,201 | 968,269 |
14 | 陈力 | 1,418,934 | 40.00% | 425,680 | 425,680 | 567,573 |
15 | 蔡守平 | 1,210,336 | 40.00% | 363,100 | 363,100 | 484,134 |
16 | 陈凌 | 1,064,201 | 40.00% | 319,260 | 319,260 | 425,680 |
17 | 况勇 | 709,466 | 40.00% | 212,839 | 212,839 | 283,786 |
18 | 马丽 | 709,466 | 40.00% | 212,839 | 212,839 | 283,786 |
- | 合计 | 151,192,147 | - | 25,176,124 | 25,176,124 | 100,839,899 |
注:上表所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数量=以持有奔图电子股权认购而取得的纳思达股份数量-2022年解除限售股数量-2023年解除限售股数量。2022年及2023年解除限售股数量根据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数及解禁比例向下取整计算。
上述发行对象中,汪东颖为公司现任董事长,李东飞为公司曾任监事会主席,曾阳云为公司现任董事,孔德珠为公司现任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前,汪东颖、李东飞及曾阳云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通过本次交易取
得的股份,均属于首发后限售股,孔德珠所直接持有的公司7,413,238股股份中,417,600股属于股权激励限售股,2,455,432股属于高管锁定股,2,686,896股属于首发后限售股,1,853,310股属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比为25%,根据《公司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等有关规定,本次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实际可流通的数量为其所持有股份的25%,分别为10,432,719股、5,321,006股和1,064,201股,本次孔德珠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全部转入高管锁定股。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份锁定承诺
1、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
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在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前不得转让:
①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届满;
②作为业绩承诺人,其本人在《业绩补偿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如需)已履行完毕并实现分期解锁。补偿义务分期解锁期间及解锁比例如下:A、本承诺人已履行相应业绩承诺期首个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起可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3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B、本承诺人已履行相应业绩承诺期第二个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6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C、本承诺人已履行完约定应承担的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10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除上述锁定期安排之外,若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前述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此外,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1月4日,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纳思达股份的时间至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已满36个月,可以根据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解除限售。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未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亦未出现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
2、吕如松、严伟、厦门奔图和业、孔德珠、汪栋杰、厦门奔图丰业、余一丁、厦门奔图恒业、彭秉钧、严亚春、陈力、蔡守平、陈凌、况勇、马丽
吕如松、严伟、厦门奔图和业、孔德珠、汪栋杰、厦门奔图丰业、余一丁、厦门奔图恒业、彭秉钧、严亚春、陈力、蔡守平、陈凌、况勇、马丽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纳思达发行的股份,在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前不得转让:
①若上述交易对方取得标的公司股权时间与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纳思达股份时间间隔不足12个月的,该等交易对方以该等资产认购取得的纳思达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前不得转让;若上述交易对方取得标的公司股权时间与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纳思达股份时间间隔超过12个月的,该等交易对方以该等资产认购取得的纳思达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前不得转让;
②作为业绩承诺人,其本人在《业绩补偿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如需)已履行完毕并实现分期解锁。补偿义务分期解锁期间及解锁比例如下:A、本承诺人已履行相应业绩承诺期首个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起可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3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B、本承诺人已履行相应业绩承诺期第二个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6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C、本承诺人已履行完约定应承担的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10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吕如松、严伟、厦门奔图和业、孔德珠、汪栋杰、厦门奔图丰业、余一丁、厦门奔图恒业、彭秉钧、严亚春、陈力、蔡守平、陈凌、况勇、马丽取得标的公司股权时间与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纳思达股份时间间隔均已超过12个月,其通过本次交
易取得的纳思达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可以根据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解除限售。
(二)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在2021年完成,业绩承诺期为2021年、2022年和2023年。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吕如松、严伟、厦门奔图和业、孔德珠、汪栋杰、厦门奔图丰业、余一丁、厦门奔图恒业、彭秉钧、严亚春、陈力、蔡守平、陈凌、况勇、马丽承诺,奔图电子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不低于40,301.04万元、51,378.91万元、68,653.65万元。上述净利润指标采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之净利润中孰低者口径。
(三)其他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本次交易中作出的其他承诺如下: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 全部交易对方 | 一、承诺人将及时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承诺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承诺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承诺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承诺人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承诺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五、承诺人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以及所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资料、文件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在本次重组期间无减持计划的承诺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 | 本人承诺自本函签署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期间内,除因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完成收益权互换融资可能存在被动减持纳思达股份的情况外,本人不会减持纳思达股份,亦暂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后续如有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法规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状况的承诺 | 全部交易对方 | 一、本合伙企业/本人确认已经依法对标的公司履行法定出资义务,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均已按时足额出资到位,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合伙企业/本人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标的公司股东的情形。 二、本合伙企业/本人依法拥有该等股权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本合伙企业/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及其他法律纠纷,也不存在潜在的纠纷及争议,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者其他类似安排,或代他人持有或为他人利益而持有的情形,未对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收益权做任何限制性安排。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合伙企业/本人有权将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三、本合伙企业/本人所持该等股权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不存在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或设置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法律法规或目标公司章程所禁止或限制转让或受让的情形,也不存在可能引致诉讼或可能引致潜在纠纷的其他情形,本合伙企业/本人持有的该等股权过户或者转让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本合伙企业/本人保证上述状态持续至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时。 五、本合伙企业/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合伙企业/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 | 一、本次交易前,纳思达一直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等方面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双方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不存在混同情况。 二、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 三、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关于避免 | 上市公司实 |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本人持有的珠海奔图电子有限公司的股 | 截至本核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同业竞争的承诺 | 际控制人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 | 权出售给上市公司后,本人不再持有珠海奔图电子有限公司的股权,本人不再持有与上市公司(除上市公司外)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继续履行之前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3、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4、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 查意见出具日,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关联交易违规的情形。 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未来上市公司预计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持续发生交易的,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对持续性关联交易的长效独立审议机制、细化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并适当提高披露频率。 3、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及诚信情况的声明及确认 | 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一、本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且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二、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无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本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四、本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五、本人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行为。 六、本人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七、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声明及确认被证明为不真实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 |||
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作为上市公司董监高) |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二、本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且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公开谴责等情况,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三、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无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本人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行为; 五、本人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本人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人上述确认及声明并无虚假及并无隐瞒、疏漏任何事实。本声明及确认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存在与上述声明及确认不一致或违反的情形,本人承诺承担因此而给纳思达造成的一切损失。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
全部交易对方 | 一、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本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本人最近五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诚信方面的重大违规或违约情形; 二、本合伙企业/本人符合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情形; 三、本合伙企业/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1)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2)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3)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4)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仅就自然人而言);(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四、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本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五、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本人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行为; 六、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本人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本合伙企业/本人及本合伙企业/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七、本合伙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声明及确认被证明为不真实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 |||
关于租赁物业的承诺 | 全部交易对方 | 如果奔图电子及下属企业因租赁场地和/或房产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或因未办理相关租赁备案登记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等,因此给奔图电子或其下属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处罚的直接损失,或可能产生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本合伙企业/本人将就奔图电子及其下属企业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向奔图电子及其下属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使奔图电子及其下属企业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关于知识产权的承诺 | 全部交易对方 | 奔图电子业务相关的部分专利、专利申请、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详见附件一)为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纳科技”)所持有。奔图电子能够不受限制地使用前述知识产权。赛纳科技承诺将名下与奔图电子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无偿转让给奔图电子,并在转让完成前无条件无偿许可奔图电子使用;不转让的注册商标赛纳科技或奔图电子均未实际使用过,奔图电子未来也不会使用该等注册商标,该等注册商标不转让对奔图电子资产及业务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奔图电子业务相关的部分域名(具体见附件二)在申请过程中由于受域名注册地法律法规限制,无法注册于奔图电子名下,为奔图电子委托第三方注册于第三方名下,奔图电子承担域名注册及维护费用。奔图电子能够不受限制地使用前述域名。域名注册地相关限制取消后,第三方将把前述域名转回给奔图电子,奔图电子无需额外支付费用。 如果奔图电子及下属企业因前述知识产权无法使用或使用受到限制,因此给奔图电子或其下属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许可费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相关费用、对销售的影响等),本合伙企业/本人将就奔图电子及其下属企业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向奔图电子及其下属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使奔图电子及其下属企业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关于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 | 全部交易对方 | 本合伙企业/本人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手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以下情形: (1)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 (2)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 | 一、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二、本承诺出具日后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四)上述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奔图电子有限公司承诺利润目标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M10152号),奔图电子承诺利润目标完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度 | 累积 |
净利润承诺数 | 40,301.04 | 51,378.91 | 68,653.65 | 160,333.6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不包括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的影响) | 65,703.64 | 68,640.00 | 55,422.07 | 189,765.71 |
完成率 | 163.03% | 133.60% | 80.73% | 118.36% |
奔图电子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不包括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的影响)为55,422.07万元,当年度业绩承诺完成率为80.73%。奔图电子2023年业绩未达到承诺数的原因主要为内销市场的销量不及预期。奔图电子2021-2023年累积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不包括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的影响)为189,765.71万元,累积完成率118.36%,完成了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1月4日,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纳思达股份的时间至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已满36个月,可以根据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解除限售。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未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亦未出现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
吕如松、严伟、厦门奔图和业、孔德珠、汪栋杰、厦门奔图丰业、余一丁、厦门奔图恒业、彭秉钧、严亚春、陈力、蔡守平、陈凌、况勇、马丽取得标的公司股权时间与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纳思达股份时间间隔均已超过12个月,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纳思达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可以根据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解除限售。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1月4日。
2、截至2024年10月25日,公司股份总数为1,420,655,89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0,839,8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981%,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数量为47,699,2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57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18名。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以持有奔图电子股权认购而取得的纳思达股份数量(股) | 解禁比例 |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股) |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1 | 汪东颖 | 41,730,879 | 100% | 41,730,879 | 10,432,719 | 0.7344%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以持有奔图电子股权认购而取得的纳思达股份数量(股) | 解禁比例 |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股) |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2 | 李东飞 | 21,284,025 | 100% | 21,284,025 | 5,321,006 | 0.3745% |
3 | 曾阳云 | 4,256,805 | 100% | 4,256,805 | 1,064,201 | 0.0749% |
4 | 吕如松 | 26,973,954 | 40% | 10,789,582 | 10,789,582 | 0.7595% |
5 | 严伟 | 8,769,018 | 40% | 3,507,608 | 3,507,608 | 0.2469% |
6 | 厦门奔图和业 | 8,391,675 | 40% | 3,356,671 | 3,356,671 | 0.2363% |
7 | 孔德珠 | 6,717,238 | 40% | 2,686,896 | - | - |
8 | 汪栋杰 | 5,675,739 | 40% | 2,270,297 | 2,270,297 | 0.1598% |
9 | 厦门奔图丰业 | 5,513,070 | 40% | 2,205,228 | 2,205,228 | 0.1552% |
10 | 余一丁 | 5,179,112 | 40% | 2,071,646 | 2,071,646 | 0.1458% |
11 | 厦门奔图恒业 | 4,910,751 | 40% | 1,964,301 | 1,964,301 | 0.1383% |
12 | 彭秉钧 | 4,256,805 | 40% | 1,702,723 | 1,702,723 | 0.1199% |
13 | 严亚春 | 2,420,673 | 40% | 968,271 | 968,271 | 0.0682% |
14 | 陈力 | 1,418,934 | 40% | 567,574 | 567,574 | 0.0400% |
15 | 蔡守平 | 1,210,336 | 40% | 484,136 | 484,136 | 0.0341% |
16 | 陈凌 | 1,064,201 | 40% | 425,681 | 425,681 | 0.0300% |
17 | 况勇 | 709,466 | 40% | 283,788 | 283,788 | 0.0200% |
18 | 马丽 | 709,466 | 40% | 283,788 | 283,788 | 0.0200% |
- | 合计 | 151,192,147 | - | 100,839,899 | 47,699,220 | 3.3575% |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变动数(股)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 105,432,951 | 7.4214% | -47,699,220 | 57,733,731 | 4.0639% |
高管锁定股 | 3,482,636 | 0.2451% | 53,140,679 | 56,623,315 | 3.9857% |
首发后限售股 | 100,839,899 | 7.0981% | -100,839,899 | - | -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1,110,416 | 0.0782% | - | 1,110,416 | 0.0782%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315,222,939 | 92.5786% | 47,699,220 | 1,362,922,159 | 95.9361% |
三、总股本 | 1,420,655,890 | 100.0000% | - | 1,420,655,890 | 100.0000% |
注:上表中本次变动前“总股本”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2024年10月25日的股本结构表的股份数量。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本次交易中所作相关承诺的情况,公司对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纳思达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罗 斌 | 张烃烃 |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