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传媒:内部审计制度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2023年10月27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 4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及职权 ...... 5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 ...... 8
第五章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 11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 12
第七章 责任追究 ...... 13
第八章 附则 ...... 1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内部审计准则、《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即审计部。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公司党委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全面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该负责人应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
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及职权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八)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根据审计委员会、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开展其他审计事项;
(十二)组织内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科学规划内部审计工作,将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资料,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检查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要求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力资源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协助;
(六)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
合。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结合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审计委员会、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以指导内部审计机构下年度的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在计划
执行过程中,若有必要,则按规定的程序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审计项目负责人在具体审计项目实施前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具体审计项目实施阶段,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和审计工作的要求,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项目负责人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以书面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应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将经过复核的审计报告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再送达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整改方案,并落实
整改措施,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七)审计终结后,审计小组整理审计资料,并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发现、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应贯穿于审计活动的全过程,在计划、实施、报告和后续审计等各阶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包括国家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在公司的支持和监督下,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外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沟通;
(二)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三)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外部审计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其他沟通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在审计范围上进行协调。内部审计机构在制定审计计划时,需要考虑双方的工作,以确保充分、适当的审计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性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必要的范围内互相交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在审阅后相互评价工作质量,利用对方的工作成果。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互交流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沟通,达成共识,以促进双方的合作。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
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公司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拒绝或拖延提供资料的、提供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的、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不力或屡审屡犯的、违反规定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时予以处理,主要负责人不予处理的,可以报请公司党委、董事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