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传媒: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1-04  粤 传 媒(00218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181 证券简称:粤传媒 公告编号:2023-051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3. 涉案金额:5.36亿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尚未进入到执行阶段,且本案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与相关刑案存在较多重叠,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故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5月,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媒体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2017)粤民初31号案件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及新媒体公司与叶玫等24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公司”)的原股东和部分原股东的关联人之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公司及新媒体公司起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5月1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2017-030)。2017年11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初3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公司及新媒体公司与叶玫等24名香榭丽公司的原股东和部分原股东的关联人之间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止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1月2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7-071)。

2020年12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2017)粤民初3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及新媒体公司与叶玫等24名香榭丽公司的原股东和部分原股东的关联人之间股权转让纠纷案恢复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月4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2020-076)。2021年4月,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确认公司及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新媒体公司与叶玫等24名香榭丽公司原股东和部分原股东的关联人之间股权转让时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无效,并请求返还交易对价及赔偿损失,诉讼金额暂计人民币5.36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20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2021-021)。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初31号】和《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初31号之三】,对公司及新媒体公司与叶玫等24名香榭丽公司的原股东和部分原股东的关联人之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2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2021-055)。

2022年6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2022-023)。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送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最高法民终232号】。叶玫等香榭丽公司的原股东和部分原股东的关联人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初3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最高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6月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11月2日,公司收到最高院送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232号】。

《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232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766008.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6797.25元,共计2267805.5元,分别由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负担680341.65元,各原审被告按其在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比例负担1587463.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进入到执行阶段,且本案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与相关刑案存在较多重叠,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故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232号】

特此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