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武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更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章和《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董事基本义务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三条 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批准以资产抵押或质押方式进行的且单一项目融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债权性融资;
(十七)审议批准下属公司股权转让;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经营层薪酬福利方案及职工工资总额分配方案;
(十九)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或净利润 50%的资产损失认定;
(二十)审议批准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
(二十一)审议批准内部控制年度评价报告及有效性承诺;
(二十二)审议批准大额资金运作;
(二十三)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十四)制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二十五)制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十六)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七)《重大经营、投资及重要财务决策程序和规则》中规定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于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① 购买或出售资产;
②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③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④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⑤ 租入或租出资产;
⑥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⑦ 赠与或受赠资产;
⑧ 债权或债务重组;
⑨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⑩ 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对外投资系指长期股权投资以及证券、期权、外汇、投资基金、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风险性投资。
(二)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三)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除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五)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六)审议批准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含 50%)或未超过 5,000 万元(包括 5,000 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融资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为规范公司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性,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资产处置、投资、担保等方面的规定,制定《重大经营、投资及重要财务决策程序和规则》。《重大经营、投资及重要财务决策程序和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董事长职权
董事会中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四)除非3名以上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反对,董事长可以决定将董事会会议期间董事临时提出的议题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召开二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并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书面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列席会议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过半数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过半数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全体股东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非董事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董事会邀请,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见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由会议主持人向与会董事说明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充
分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见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本次董事会议程外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投票或书面投票(包括传真投票)方式进行。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将拟议的决议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董事,且签字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人数已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作出该决议所需的人数的,则可形成有效决议。
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即时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三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的同意。
对同一内容作出多份决议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四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1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六条 暂缓表决
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见;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和决议的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的内容。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董事签字责任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以及虽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表决中未投反对票的董事,仍应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三十二条 附则在本规则中,“以上”、“不足”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