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武镁业: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
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武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关联交易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的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秘室/法务合规部、经营财务部、运营改善部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与宝武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设在公司经营财务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督促宝武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定期测试宝武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
(三)加强对风险的监测,评估宝武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果断采取措施防范风险扩散。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临时向董事会报告。定期取得并审阅宝武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风险评估报告,对宝武财务公司的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宝武财务公司与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六条 宝武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宝武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二)宝武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宝武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宝武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五)宝武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六)宝武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七)宝武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八)宝武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同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后,应敦促宝武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组织人员进驻现场调查风险发生原因,分析风险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采取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组织与宝武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宝武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集团公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突发性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宝武财务公司的监督,并要求宝武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宝武财务公司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针对宝武财务公司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公司应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停止相关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