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武镁业: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铝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因生产经营活动中原材料价格波动所带来的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锁定铝原料采购成本或铝产品销售毛利,或为防范铝库存跌价风险,结合公司采购、生产、销售情况,在境内期货交易所或其他合法经营机构开展的期货交易。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审批同意,任何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应遵 循以下具体操作原则:
(一)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以规避商品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生产产品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相匹配 ,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相应期限;
(三)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所需保证金和权利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佰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批准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签署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授权,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规定。
第七条 套期保值业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由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权范围对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提交的套期保值操作方案进行审批,由经营财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工作小组应严格按照套期保值的操作原则策划每笔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交易应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工作小组组织策划套期保值推进会、讨论套保具体操作方案,牵头编制具体公司或子公司的《套期保值审批单》与《套期保值平仓审批单》。套期保值审批单的内容需包含套期保值交易背景、套
期保值项目、套期保值建议、保证金金额等内容。套期保值平仓审批单的内容需包含平仓背景、套期保值项目、平仓建议等内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条 公司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严格执行人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要严格按照公司套期保值运行方案执行,并严格按照实际未锁价现货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头寸,不得超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授权范围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公司暂无在境外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防止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突发重大变化、重大政治、经济、行业等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预计将对套期保值业务产生重大影响时,工作小组应立即向公司管理层汇报,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报告董事会;
(二)当市场价格变动导致持仓合约浮动亏损满足审议止损条件时,启动审议止损机制,报公司管理层审批,经批准后由经营财务部实施止损操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经营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