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亚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在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与关联方深圳市高新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作保理业务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广州云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并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与关联方深圳市高新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作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深圳市高新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深圳市高新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保理供应链业务合作,有利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发展,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姚飞先生已对该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基于参股公司的正常业务发展需要,是公司作为其股东所应履行的正常职责,体现了公司对参股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有利于参股公司更好的开展业务。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将相关担保事项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邓建新、邱大梁、毕晓婷
202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