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亚通:202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周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15:00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 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 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滨港二路31 号怡亚 通大厦5 楼503 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2、《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向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申请关税保证保险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31,705,5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98.2359%;反对7,40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1.6843%;弃权35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7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798%。
3、《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怡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中银保险有限公 司申请关税保证保险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31,703,5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98.2354%;反对7,40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1.6843%;弃权35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7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803%。
4、《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前海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向中银保险有 限公司申请关税保证保险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31,695,8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98.2337%;反对7,40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1.6860%;弃权35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7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803%。
5、《关于公司向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 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32,005,3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98.3041%;反对7,09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1.6141%;弃权35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7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818%。
6、《关于公司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 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32,000,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98.3030%;反对7,10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1.6167%;弃权35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7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803%。
7、《关于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并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31,993,0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98.3013%;反对7,11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1.6184%;弃权35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7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803%。
8、《关于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并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31,985,2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98.2995%;反对7,11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1.6183%;弃权36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7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822%。
9、《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31,969,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98.2961%;反对7,15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1.6278%;弃权33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2,5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761%。
10、《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432,128,3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98.3321%;反对6,96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1.5851%;弃权36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9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82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八次临时 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