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亚通: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83证券简称:怡亚通公告编号:2026-078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截至公告日,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亚通”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本次被担保对象中有8家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合并报表内的担保
(一)担保内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安排,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88,880万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有效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由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均不超过三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5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2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对部分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授信额度进行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1)。
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北联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增加2026年度授信额度,同时增
加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在原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8,000万元(含)的基础上新增5,000万元(含),同时公司为其提供的预计担保额度也相应增加,本次调整后,公司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河北联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预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3,000万元(含)。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的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6-044)。
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怡通能源(深圳)有限公司增加2026年度授信额度,同时增加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在原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10,000万元(含)的基础上新增2,000万元(含),同时公司为其提供的预计担保额度也相应增加,本次调整后,公司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怡通能源(深圳)有限公司的预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2,000万元(含)。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6年8月17日召开的2026年第十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8月1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6-070)。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分别就10家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事宜与银行签订了担保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1、浙江信诚电器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浙江信诚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2、浙江卓诚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500万元。
3、浙江航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4、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0万元。
5、河北联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6,000万元。
6、怡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9,000万元。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9,000万元。
7、怡通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
8、广西怡亚通大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6,000万元。
广西怡亚通大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
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500万元。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500万元。
广西怡亚通大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科技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500万元。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科技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500万元。
9、重庆市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10、安徽怡成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河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授信协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额度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三)被担保人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名称 | 过会预计担保额度 | 本次担保前的担保余额 | 本次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后的担保余额 | 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
| 浙江信诚电器有限公司 | 4,500 | 0 | 2,000 | 2,000 | 2,500 |
| 浙江卓诚数码电器有限公司 | 15,500 | 0 | 1,500 | 1,500 | 14,000 |
| 浙江航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000 | 0 | 1,000 | 1,000 | 1,000 |
| 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 | 5,000 | 0 | 500 | 500 | 4,500 |
| 河北联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13,000 | 1,000 | 6,000 | 7,000 | 6,000 |
| 怡通新材料有限公司 | 39,000 | 0 | 39,000 | 39,000 | 0 |
| 怡通能源(深圳)有限公司 | 12,000 | 1,000 | 5,000 | 6,000 | 6,000 |
| 广西怡亚通大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42,000 | 0 | 15,000 | 15,000 | 27,000 |
| 重庆市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1,000 | 0 | 1,000 | 1,000 | 0 |
| 安徽怡成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5,500 | 1,000 | 500 | 1,500 | 4,000 |
(四)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 | 经营范围 | 股东及持股比例 |
| 浙江信诚电 | 2007年6月26日 | 1,000万元人民币 | 陆剑波 | 杭州市惠民路56号1号楼 | 家用电器、通信器材、电脑、五金机械、交电设备、化工产品(除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及原料、工艺美术品、照相器材、贵金属的销售,家用电器及制冷设备的安装、维修,经营进出口业 | 公司持有其66.91%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器有限公司 | 务,以服务外包的方式从事票据中介服务(不含承兑等银行核心业务),网路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文化创意策划。 | |||||
| 浙江卓诚数码电器有限公司 | 2004年7月1日 | 1,500万元人民币 | 郭昌炉 | 杭州惠民路56号 | 一般项目:家用电器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家居用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公司持有其66.91%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浙江航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023年6月25日 | 1,000万元人民币 | 喻焕 |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海久路2号办公楼3楼 | 一般项目:网络技术服务;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公司持有其50.18%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 | 2001年7月17日 | 800万元人民币 | 陆剑波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街道武林新村104号1幢二楼2379室 | 电器、制冷设备、服装、纺织品、百货、工艺美术品、感光材料、金属材料、计算机软硬件、检测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的销售,电器、制冷设备、电子设备的安装及维修,计算机软硬件、物联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安防工程、建筑智能工程的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公司持有其63.70%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河北联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年8月5日 | 10,000万元人民币 | 钟长勇 | 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湘江街南侧、贺兰路东侧 | 一般项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合成纤维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零配件零售;金属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初级农产品收购;机械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供应链管理服务;母婴用品销售;玩具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杂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乐器批发;乐器零售;乐器零配件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户外用品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 | 公司持有其67%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具用品零售;礼品花卉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箱包销售;皮革制品销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怡通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22年9月29日 | 8,000万元人民币 | 谢剑峰 | 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浦和产业合作示范区通江大道89号 | 一般项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新材料技术研发,贵金属冶炼,有色金属铸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金银制品销售,珠宝首饰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公司持有其70%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怡通能源(深圳)有限公司 | 2021年8月18日 | 1,000万元人民币 | 谢剑峰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口岸楼3楼H351 | 一般经营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节能管理服务;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金银制品销售;珠宝首饰批发。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白银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公司持有其60%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广西怡亚通大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13年7月25日 | 8,000万元人民币 | 聂峰辉 | 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27号科技大厦1009号 |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玩具销售;办公设备销售;珠宝首饰批发;会议及展览服务;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日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柜台、摊位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子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 公司持有其60%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重庆市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13年4月3日 | 20,000万元人民币 | 李勇 | 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号34-5 | 许可项目: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食品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及信息咨询;货物进出口业务;酒具、工艺品、电器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水产品零售,水产品批发,礼品花卉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玩具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户外用品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安防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家具零配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管理,软件开发,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工业设计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家政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互联网设备销售,母婴用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广告发布,品牌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翻译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技术服务,销售代理,薪酬管理服务,版权代 | 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 理,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工程管理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办公服务,自动售货机销售,办公设备租赁服务,照明器具销售,文化用品设备出租,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旅客票务代理,票务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安徽怡成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14年5月23日 | 2,250万元人民币 | 李建伟 | 合肥市庐阳经济开发区清河路868号庐阳大数据产业园10号楼 | 供应链管理及相关信息咨询;日用化工品(除危险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酒具、工艺品、电器、针纺织品、服装、玩具、工艺美术品、体育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销售;商务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医疗器械(二类)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图文设计;摄影服务;舞台设备租赁;农产品、蔬菜、水果、水产品、家禽、粮食、农副产品、饲料原料的收购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公司持有其88%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五)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名称 | 2025年度财务数据 | 2026年半年度财务数据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资产负债率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资产负债率 | |
| 浙江信诚电器有限公司 | 9,930.37 | 8,479.31 | 1,451.06 | 5,890.49 | 173.98 | 85.39% | 8,631.07 | 7,085.74 | 1,545.33 | 3,687.88 | 94.27 | 82.10% |
| 浙江卓诚数码电器 | 21,608.96 | 17,028.50 | 4,580.46 | 83,904.43 | 866.85 | 78.80% | 23,740.30 | 18,486.17 | 5,254.13 | 47,925.35 | 673.67 | 77.87% |
| 有限公司 | ||||||||||||
| 浙江航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4,710.27 | 3,856.71 | 853.56 | 46,676.57 | 320.10 | 81.88% | 14,542.07 | 13,483.87 | 1,058.20 | 30,839.66 | 204.64 | 92.72% |
| 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 | 7,284.37 | 5,539.24 | 1,745.13 | 10,296.90 | 66.16 | 76.04% | 9,423.21 | 7,662.43 | 1,760.78 | 4,639.57 | 15.65 | 81.31% |
| 河北联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18,946.88 | 8,326.27 | 10,620.61 | 75,943.56 | 522.14 | 43.95% | 34,620.12 | 23,743.62 | 10,876.50 | 42,167.79 | 255.89 | 68.58% |
| 怡通新材料有限公司 | 36,549.26 | 34,681.51 | 1,867.75 | 116,352.85 | 1,247.19 | 94.89% | 30,623.40 | 28,318.74 | 2,304.66 | 31,658.38 | 436.91 | 92.47% |
| 怡通能源(深圳)有限公司 | 11,990.60 | 10,692.79 | 1,297.81 | 29,566.83 | -165.87 | 89.18% | 8,217.65 | 7,213.83 | 1,003.82 | 5,013.10 | -294.00 | 87.78% |
| 广西怡亚 | 55,849.36 | 39,985.44 | 15,863.92 | 141,170.75 | 620.80 | 71.60% | 58,866.19 | 42,154.54 | 16,711.65 | 55,403.58 | 847.72 | 71.61% |
| 通大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 重庆市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2,202.99 | 1,173.30 | 21,029.69 | 1,471.38 | -614.17 | 5.28% | 22,145.01 | 1,161.53 | 20,983.48 | 4.50 | -46.21 | 5.25% |
| 安徽怡成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5,700.93 | 3,333.37 | 2,367.56 | 10,034.41 | -119.50 | 58.47% | 6,101.89 | 3,980.97 | 2,120.92 | 3,892.57 | -246.64 | 65.24% |
经核查,上述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六)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浙江信诚电器有限公司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1)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合同双方同意转入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
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合同或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2、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浙江信诚电器有限公司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
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3、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浙江卓诚数码电器有限公司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1)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合同双方同意转入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合同或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浙江航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1)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合同双方同意转入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合同或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5、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
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6、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河北联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陆仟万元整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范围:除了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7、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怡通新材料有限公司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叁亿玖仟万元整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1)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合同双方同意转入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合同或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8、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怡通能源(深圳)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除了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9、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广西怡亚通大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1)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1)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
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10、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广西怡亚通大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伍仟伍佰万元整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1)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合同双方同意转入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合同或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11、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科技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科技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广西怡亚通大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整
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12、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重庆市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除了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13、公司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债权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河支行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安徽怡成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伍佰万元整保证期间:(1)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保函敞口、信用证敞口等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自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4)在主合同期限内,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多笔借款(或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即自单笔贷款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7)前款所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一笔债务的到期日和依照主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金额、利息(含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二、合并报表外的担保
(一)担保的审议情况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2026年度公司部分参股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及融资情况,相关参股公司拟向其股东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有效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由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合计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98,144.96万元(含)的担保,担保期限均不超过四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5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2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6年度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2)。
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6年度公司为参股公司湖南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在原申请授信额度5.88亿元(含)的基础上新增9.8亿元(含)担保额度。本次调整后,公司2026年度为参股公司湖南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的预计担保额度为15.68亿元(含)。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6年8月17日召开的2026年第十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8月1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6-070)。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就1家参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事宜与银行签订了担保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参股公司湖南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3,132万元。
(三)被担保人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名称 | 过会预计担保额度 | 本次担保前的担保余额 | 本次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后的担保余额 | 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
| 湖南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 156,800 | 41,552 | 13,132 | 54,684 | 102,116 |
(四)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 | 经营范围 | 股东及持股比例 |
| 湖南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 2021年1月14日 | 5,000万元人民币 | 谢磊 | 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文化广告创意产业园B12栋406室 | 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贸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汽车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食品添加剂销售;化肥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办公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饲料添加剂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进出口代理;销售代理;货物进出口;金属矿石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电池零配件销售;再生资源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湖南怀化国际陆港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51%的股份,公司持有其49%的股份。实际控制人:怀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五)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名称 | 2025年度财务数据 | 2026年半年度财务数据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资产负债率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资产负债率 | |
| 湖南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 70,585.58 | 68,248.06 | 2,337.52 | 159,058.30 | 807.15 | 96.69% | 137,247.43 | 130,273.79 | 6,973.64 | 106,179.71 | 636.12 | 94.92% |
经核查,上述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六)担保的主要内容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湖南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亿叁仟壹佰叁拾贰万元整保证期间:(1)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叁任壹佰叁拾贰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如果保证人根据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保证人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三、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是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授权内开展的担保行为,被担保人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目的是为了满足上述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被担保公司的其他股东提供相应反担保,
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截止公告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过会担保金额(非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641,1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81,051.73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44,158.26万元(或等值外币),系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911,360.38万元的114.57%。
截止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除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的过会担保金额(非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94,644.96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99,918.56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3,646.33万元,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911,360.38万元的33.32%。截止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3、《关于公司对部分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授信额度进行担保预计的公告》;
4、《关于2026年度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5、《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6、《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7、《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担保公告》;
8、《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9、《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十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10、《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担保公告》;
11、相关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