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天科技: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相关内容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示内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30日至12月9日;
公示方式:公司局域网;
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通过电话、邮件向监事会进行反馈;
公示结果: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上述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有关信息。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结合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慎核查,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4、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