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实施注销。独立董事:郭天武、李志宏、石水平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