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百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15: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11楼公司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晖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4名,代表股份数量338,021,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201名,代表股份数量3,317,3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2%。
8、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会议,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410,6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反对99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弃权61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506,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8.59%;反对99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06%;弃权6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3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律师事务所: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黄晓榆、朱明瑛。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