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服务: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方案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价格公允,方案公平、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本次发行的预案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与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切实可行,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拟与上海天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纪投资”)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有利于保证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修订后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考虑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并分析了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论证分析切实,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在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一2026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邵毅平、傅震刚、孔德周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