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服务:关于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88证券简称:中天服务公告编号:2023-054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利息损失共计8,432,725.65元和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23)浙05民初145号涉诉材料。根据材料显示,湖州中院已受理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等共16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现将涉及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周鑫,时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蒋中瀚,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被告四:林盼东,时任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被告五:金一栋,时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被告六:赵斌,时任公司董事被告七:吴旻,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被告八:夏秋红,时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九:陈信勇,时任公司独立董事被告十:陈银华,时任公司独立董事被告十一:金洪飞,时任公司独立董事被告十二:孙浩初,时任公司监事会主席被告十三:楼亦雄,时任公司监事被告十四:庄严,时任公司监事被告十五:钱纪林,时任公司职工监事被告十六:邓欢,时任公司职工监事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8,076,453.44元。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赔偿佣金2,894.80元。
(3)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353,377.41元。(利息损失=(第一至二项诉讼请求之和)×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5%×买入日至基准日的实际日数/365日)
(4)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六对第一至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本案件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1)2017年4月29日,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公告发布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其中虚增1月至3月营业收入13,299,201.43元、净利润10,721,960.12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
268.87%,使上市公司当期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此为虚假记载类型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上市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签字董事为周鑫、王献蜀、金一栋、赵斌、蒋中瀚、吴旻、金洪飞、陈信勇、陈银华共9人;经监事会审议通过,签字监事为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共5人。同时,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字董事为周鑫、王献蜀、金一栋、赵斌、蒋中瀚、吴旻、金洪飞、陈信勇、陈银华共9人;签字高级管理人员为王献蜀、金一栋、蒋中瀚、吴旻、夏秋红共5人。林盼东时任巴士科技财务总监。
2018年4月27日,上市公司在深交所网站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披露其于2018年4月26日收到《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8117号),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直至2018年7月4日,上市公司才在深交所网站发布定期报告更正公告,更正了前述虚假记载。
2)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公司)受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委托,管理大业信托·春笋1号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春笋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
上市公司通过其2017年4月29日作出的公告实施虚增利润、掩亏为盈等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了:
(1)股票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作出错误反应,虚假陈述存续期间(尤其是大业公司买入股票时)的股票价格远高于其应具有的真实市场价格;
(2)大业公司误认为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投资前景乐观、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通过春笋信托于2017年7月10日分9次购入上市公司的股票合计377,200股,成交均价25.581394485684元,总价9,649,302元,支出佣金2,894.8元,包含交易费用在内实际花费9,652,216.8元。
(3)参考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损失计算基准价格的规定,可得上市公司股票的基准价格为4.1698元,进而得出本案诉讼请求所列的大业公司遭受的各项损失。
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会浙江局)于
2020年4月7日作出的[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市公司在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行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上市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上市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献蜀、周鑫、蒋中瀚、林盼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一栋、赵斌、吴旻、夏秋红、陈信勇、陈银华、金洪飞、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前述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大业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诉讼的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已由湖州中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相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进展
自2023年10月14日,公司披露证券陈述责任纠纷解决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至本次公告日止,公司共新增36起中小投资者因上述同一事实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具体如下:
申请人 | 纠纷解决 | 赔偿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张振年等25人 | 未诉和解 | 95.70 | 已于2023年12月4日赔付完毕 |
郭征兵等11人 | 诉讼未决 | 141.42 | 尚未开庭审理 |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截止目前,本次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公司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浙05民初145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