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服务:关于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843.27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相关规定,以及参考该等案件历史赔付比例,公司已于2023年度按涉案金额的50%计提预计负债421.64万元;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原告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4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浙05民初14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业信托公司”)为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湖州中院提起诉讼。湖州中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大业信托公司未在指定期限提供周鑫等15位被告的身份信息,湖州中院依法裁定驳回大业信托公司对周鑫等15位被告的起诉。本案于202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案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1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详细披露了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等共16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1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判决情况
经湖州中院审理,法院认为:大业信托公司的投资决定在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前已经作出,其投资与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要求公司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829元,由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1、其他未达披露标准的诉讼
原告 | 被告 | 纠纷解决 | 涉诉金额(万元) | 赔偿金额 | 进展情况 |
孟咸旺 | 中天美好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14.44 | / | 尚未开庭审理 |
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相关规定,以及参考该等案
件历史赔付比例,公司已于2023年度按涉案金额的50%计提预计负债421.64万元;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原告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5民初145号。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